惠阳离婚纠纷律师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已建立一定夫妻感情基础,双方关系一直尚好。原、被告虽有不和表现,但依据原告目前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
原、被告于2015年1月经被告亲戚介绍认识,双方于同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原、被告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双方生育一名女孩:陶某圆,2016年3月19日出生。在2016年7月12日,因为探亲事情,原、被告发生意见分歧。原告在当着被告父母的面前打了被告一巴掌,被告父亲对原告说了气话称“不让她住他的房子”。原告次日携带女儿回了娘家。被告在外地工作,多次打电话请原告回家,原告至今未归。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1303民初2**6号
原告:戴某,女,汉族,1988年7月30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被告:陶某1,男,汉族,1987年9月9日出生,户籍,
原告戴某与被告陶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被告陶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决婚生女陶某2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个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18岁为止,每半年支付1次。三、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5年初认识,××××年××月××日结婚,于2016年3月19日生下一女孩。原告在怀孕期间,因金钱的事与被告发生争议。被告要求原告的钱要归他管理,原告表示要AA制方式。被告父亲听到,说我与被告不是一条心,要拿一万元补偿我,让我与被告离婚,把小孩打掉。当时我没有理会他。再次发生争执是在2016年7月12日,被告的父亲说他的房子不让我住。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带着哺乳期的女儿回了娘家。期间,被告也提出过离婚,因小孩抚养费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才未办理离婚手续。被告来我娘接我回去,我不同意要求离婚。从2016年10月至今,被告没有给小孩生活费。
被告陶某1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我对原告是有感情。在2016年春节期间,我们因为探亲双方发生意见分歧。原告在当着我父母的面重重打了我巴掌后,我父母都说出气话的。我从来没有离婚的想法,我经常打电话给原告让其回来。原告一直拒绝与我沟通,原告在2016年11月-12月期间,把我的电话列为黑名单并把微信删除,我也去找过原告让她回来共同生活。抚养费,在原告怀孕之前,我都有给钱原告及结婚后,都有给钱原告,每月1000元左右。我也没有说不给抚养费的。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达不到法定离婚条件。原告陈述的事实,都是与我父母的矛盾。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我要求抚养小孩,因为原告是再婚人员,之前有一名小孩。而我是没有小孩,且我的父母现在身体健康,也愿意帮助我抚养小孩。原告的父母均不在世,且没有固定工作,而我有固定工作和收入。
原告提交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陶某圆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本院经审查有关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1月经被告亲戚介绍认识,双方于同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原、被告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双方生育一名女孩:陶某圆,2016年3月19日出生。在2016年7月12日,因为探亲事情,原、被告发生意见分歧。原告在当着被告父母的面前打了被告一巴掌,被告父亲对原告说了气话称“不让她住他的房子”。原告次日携带女儿回了娘家。被告在外地工作,多次打电话请原告回家,原告至今未归。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已建立一定夫妻感情基础,双方关系一直尚好。原、被告虽有不和表现,但依据原告目前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因此,原告请求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离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亦予以驳回。
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作缺席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戴某与被告陶某1离婚;
二、驳回原告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
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智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伟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