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未经清算的共同债务不予处理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高某诉被告黄某1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1391民初1**2】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大亚湾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已就粤L×××××号的长安牌小轿车、惠州××头××澳大道××单元××号房的处理达成了一致意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大亚湾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主张的惠州市**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涉的债务属公司债务,且未经清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案中难以查明,经大亚湾法院向双方释明并告知,原、被告均同意另案处理,故本案不作处理。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1391民初1**2号

原告:高某,女,汉族,1981年9月23日出生,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区,

委托代理人:王**,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1,男,汉族,1975年8月27日生,住所地:江西省,现居住地:大亚湾区。

原告高某诉被告黄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日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邓赛花、徐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黄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底经人介绍认识,交往数月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年××月左右双方在深圳龙华摆酒结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为:萍湘结字130**342。××××年××月××日原告生育一子名为黄某2,自出生后黄某2一直跟随原告及其父母亲生活,并由原告父母带大。现黄某2仍跟随外公外婆一起在大亚湾居住生活,并在大亚湾读书。2013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一套位于惠州××头××澳大道××单元××号房屋,总价款为342552.00元,该房屋房产权证现已办理并登记在原告名下。截至2017年9月8日,因购买前述房屋原被告尚欠中国**银行惠州大亚湾支行按揭尾款本金207518.12元没有支付。另因购买粤L×××××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原告现尚欠惠州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贷款26828.37元没有支付。另:被告于2014年11月12日以原被告二人作为股东登记注册惠州市**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至今仍在营业。

因双方婚前交往时间实在太过短暂,以致原告对被告的性格缺乏足够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较为自闭,且总缺乏足够的安全感,并一直担心原告与其他男性交往,为此,从两人结婚至2013年前,原告主动将家里的所有经济收入几乎全部都交由被告保管,但被告却十分滥赌,以致家里的收入盈余几乎被其全部输光。原告等人虽多次劝说,但却始终无效,为此,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发生争吵,进而变为冷战,直至两人完全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从2014年起至今,两人开始分居,且几乎没有任何交流。至今被告仍居住在前述所购买的房屋,而原告一人则在外租房居住。结婚至今,原告从未感受过夫妻之间的帮扶救助,也从不知道所谓的嘘寒问暖。本该和谐美满的婚姻生活,对于原告而言却是遥不可及的奢望。原告曾多次给予被告机会,也曾多次谈及协议离婚问题,但却始终无果。就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原告已经看不到任何继续存在的必要。为此,原告已经坚定了一定要离婚的决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l、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黄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整,直至黄某2年满18周岁为止;3、对原告名下位于惠州××头××澳大道××单元××号房屋(价值约50万元)及粤L×××××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价值约3万元,进行分割处理,一人一半,现对外所欠银行按揭尾款由两人共同承担;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同意离婚。二、请求将小孩黄某2交由答辩人抚养,并由答辩人交抚养费每月800元给答辩人,抚养至18岁止。三、同意将原告名下位于惠州××头××澳大道××单元××号房及××号长安牌小轿车分割处理,以二手房估值59万元,去掉未供完的207518.12元,余382481.88元,二手车以7万估值,去掉尚未供满的26828.37元。四、由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在2014年11月12日共同申请成立的惠州市**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上半年倒闭,目前正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处理,公司因经营不善,累计负债206835元,此债应由二人承担。每人分担103417.5元。五、双方自愿离婚,诉讼费二人各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按习俗在深圳市××区摆酒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年××月××日在江西省民政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2,现就读于大亚湾**小学,跟随原告父母生活。婚后,原、被告夫妻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共同出资购买了大亚湾,该房现登记在原告名下,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至原告起诉时止尚欠按揭本金207518.12元。2014年11月12日,原被告共同出资成立惠州市**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登记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被告黄某1。2015年12月25日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了号牌为粤L×××××号长安牌小轿车一辆,该车登记在原告名下。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常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起分居至今。因夫妻关系一直未能改善,原告遂于2017年8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案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并就以下事项在庭审中达成了一致意见:一、号牌为粤L×××××号的长安牌小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支付折价补偿款20000元给被告;二、惠州××头××澳大道××单元××号房由原告作出售处理,原告收到转让款后支付191812元给被告;三、惠州市**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涉的债务由双方另行处理。

经本院向原被告的儿子黄某2询问,其表示原、被告离婚后,其愿意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并希望父亲能经常探望。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被告的身份证、居住证、营业执照及企业机读登记档案、结婚证、出生证、黄某2身份证、户口本、房地产权证、缴交房款票据、借款凭证及剩余房款还款明细、粤L×××××号车辆行驶证及还款计划表等证据以及本案的庭审笔录、询问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已就粤L×××××号的长安牌小轿车、惠州××头××澳大道××单元××号房的处理达成了一致意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主张的惠州市**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涉的债务属公司债务,且未经清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案中难以查明,经本院向双方释明并告知,原、被告均同意另案处理,故本案不作处理。

关于孩子抚养问题,黄某2已年满九周岁,能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愿,其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尊重孩子个人意愿,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尽量不改变孩子生活、学习状态,降低因父母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不利影响,本院确定儿子黄某2由原告携带抚养。抚养费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孩子的需要和被告的抚养能力,本院酌定由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给原告作为儿子黄某2的抚养费,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高某与被告黄某1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生育的儿子黄某2由原告高某携带抚养,由被告黄某1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5日前支付1000元给原告作为儿子当月的抚养费,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号牌为粤L×××××号的长安牌小轿车一辆归原告高某所有,由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车辆折价补偿款20000元给被告;

2、惠州大亚湾(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由原告高某作出售处理,原告收到转让款后三日内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191812元给被告黄某1。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曾日华

审判员  邓赛花

审判员  徐 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卢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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