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以另一方欠下巨额赌债提出离婚后出走诉讼离婚的法院不予准许

【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2月26日在惠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3月20日生育儿子陈某3。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但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时有争吵。2018年3月27日,原告以被告深陷网络赌博无法自拔,欠下巨额外债要求与其离婚,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准许与被告离婚。

大亚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结婚多年,婚后也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原告以被告离家出走为由,提出离婚的理由不足,故不予准许。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391民初9**号

原告:陈某1,男,1986年8月25日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

委托代理人: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某2,女,1989年3月15日生,户藉地址:惠州市大亚湾区。

原告陈某1诉被告陈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曾日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罗亚鸼、徐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8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2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自由恋爱相识,经交往约半年左右时间后于2010年2月26日在大亚湾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3月20日,儿子陈某3出生。为改善家庭生活,原、被告带着未成年儿子于2014年一同前往惠阳淡水居住生活,因有未成年儿子陈某3需要照看,婚后被告一直负责在租住地照看未成年儿子,全家仅靠原告外出务工获得微薄收入以养活一家三口。因原告工作忙,被告不知何故、也不知何时染上网络赌博,到处借钱参与赌博且不能自拔,原告对此毫不知情,直至2017年10月12日,被告忽然向原告坦白因赌博借款太多,现无力偿还只有外出躲债,要求原告第二天共同前住大亚湾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当晚,被告不知何故又不辞而别,时至今日音信全无。现原告特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贵院起诉离婚,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儿子陈某3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按800元每月标准向原告支付抚养费直至成年,暂定1056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第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内容: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2月26日在惠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第二出生证明存根,证明内容: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3月20日生育一子,后取名陈某3;第三户口簿,证明被告身份信息及原告家庭成员情况;第四短信,证明被告于2017年10月12日多次短信催促原告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又不知何故离家出走,至今音信全无。

被告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2月26日在惠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3月20日生育儿子陈某3。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但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时有争吵。2018年3月27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结婚多年,婚后也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原告以被告离家出走为由,提出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曾日华

审判员  罗亚鸼

审判员  徐 黎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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