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88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以下简称“**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该公司员工。
被告:牛**,女,汉族,1972年8月12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身份证号码210111197208123***。
本院在审理原告**投资公司诉被告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投资公司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牛雪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投资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投资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海仁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