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鉴定报告或医嘱予以证实法院也可对后续治疗费酌定支持

案情介绍:2018年2月12日早上6时15分,原告在通过淡水本因坊小区门口时,因当时光线较暗,不慎被被告设置在小区过道上的铁链绊倒无法起立,见状后原告的父亲立即打了120急救电话求救,随后医务人员赶到现场,在询问发生经过后,医务人员将原告送往惠阳三和医院救治。经诊断,原告摔倒致使右肱骨中段粉碎性骨折,需动手术治疗,之后原告一直住院治疗,直到2018年2月23日才出院,共计住院11天。出院时,医院为原告出具医院证明,医院建议原告休息三个月,并定期复诊,且术后一年半左右取出内固定。原告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自付医疗费:27500.33元;护理费:50元天×11天=5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11天=11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6000元月×3天+6000元月÷21.75天×11天=21034.48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合计71184.81元。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因对其所实施的管理行为负责,被告在小区门口过道设置铁链,但没有悬挂警示标志给予提醒,导致原告在光线较暗时,无法注意到铁链障碍,进而被铁链绊倒摔伤,被告未尽管理义务,导致原告受伤,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出院后,曾找到被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但被告对此不理不睬,拒绝赔偿原告的合理赔偿要求。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1303民初1430号

原告:邓倚峰,男,汉族,1993年2月19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如,原告母亲。

被告:惠州市惠阳本因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淡水南湖路本因坊宝家园。

法定代表人:黄光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育夫,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敏,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倚峰诉被告惠州市惠阳本因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因坊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如、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7500.33元、护理费5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21034.48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共计71184.8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12日早上6时15分,原告在通过淡水本因坊小区门口时,因当时光线较暗,不慎被被告设置在小区过道上的铁链绊倒无法起立,见状后原告的父亲立即打了120急救电话求救,随后医务人员赶到现场,在询问发生经过后,医务人员将原告送往惠阳三和医院救治。经诊断,原告摔倒致使右肱骨中段粉碎性骨折,需动手术治疗,之后原告一直住院治疗,直到2018年2月23日才出院,共计住院11天。出院时,医院为原告出具医院证明,医院建议原告休息三个月,并定期复诊,且术后一年半左右取出内固定。原告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自付医疗费:27500.33元;护理费:50元天×11天=5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11天=11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6000元月×3天+6000元月÷21.75天×11天=21034.48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合计71184.81元。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因对其所实施的管理行为负责,被告在小区门口过道设置铁链,但没有悬挂警示标志给予提醒,导致原告在光线较暗时,无法注意到铁链障碍,进而被铁链绊倒摔伤,被告未尽管理义务,导致原告受伤,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出院后,曾找到被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但被告对此不理不睬,拒绝赔偿原告的合理赔偿要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诉至本院。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出诊记录、入院记录、病历本、诊断报告书、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出院证明、结算表、发票、本因坊门口通道现场照片、原告微信手机截图。

被告惠州市惠阳本因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答辩称:1、原告提交的120出诊记录中并未写明事发现场所在地是在本因坊小区门口,只是写的一个大概地点,无法证明原告是在答辩人管理的小区门口发生摔倒事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且原告在事发后自行拨打120进行住院治疗,却未通知保安和物业处理有违常理。2、即使原告真是在本因坊小区门口摔倒,被告也对此不负赔偿责任。因为原告称其摔倒所在地是在本因坊小区的消防通道,在该处有不要占用消防通道的警示牌,被告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有明显警示牌的情况下,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不慎被铁链绊倒,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告应承担由其自身过错导致的不利后果。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错,因此被告无需承担责任。3、原告诉请的交通费没有票据支持,后续治疗费没有鉴定结论支持,微信转账记录无法证明原告的真实工资水平,原告有刻意偏高计算赔偿数额的企图。

被告为其辩解提供了涉案现场的实拍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12日早上6时许,原告在通过惠阳淡水本因坊小区门口时,被被告设置在小区大门外过道上的铁链绊倒,原告被绊倒后,遂电话告知其家人,原告父亲到达现场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求救,后120医务人员将原告送往惠阳三和医院救治,医院诊断结果为:右肱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原告于2108年2月23日出院,共住院11天,出院医嘱为:全休三个月,三个月内患肢禁止负重,出院后1.2.3.6.9.12个月分别来医院复查,术后一年半左右取出内固定。原告住院产生医疗费40405.98元,报销12905.65元,余27500.33元为自行支付。原告主张其从事餐饮行业月收入6000元。被告陈述其在小区门口牵拉铁链,是为了防止消防通道被堵塞。2018年广东省公布的各行业年收入工资标准显示2017年餐饮行业平均年工资标准为45120元。

本院认为:被告为避免消防通道被堵塞,在小区大门出口牵拉铁链,其行为初衷并无不当,但其用铁链拴置在行人过道的石墩上,且其设置的警示标志不足以提示过往行人注意避让。原告在正常通过时,被铁链绊倒,并导致住院治疗,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与被告不当的物业管理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当对原告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核定如下:

1、医疗费按原告自付的部分核定为27500.33元;2、护理费,原告主张按住院的11天,按50元天计算,不超过法定标准,本院核准为55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天数核定为1100元(100元天×11天=1100元);4、交通费酌情支持500元;5、误工费,原告主张其从事餐饮行业月收入6000元,但其提交的微信证据系孤证,不足以证实其工资收入情况。对其误工费按2018年广东省公布的各行业年收入工资标准显示2017年餐饮行业平均年工资标准为45120元核算为12640元45120元年÷12个月年×3个月+45120元年÷365天×11天;6、后续治疗费20000元,虽医嘱有一年半左右取出内固定,但对取出内固定的费用,并。若实际发生的费用高于本院酌定数额,就后续治疗费部分,原告可再行起诉。据此,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核定为50290.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惠州市惠阳本因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的十日内支付50290.33元给原告邓倚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惠州市惠阳本因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  冯文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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