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法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进行诈骗亦构成诈骗罪

【案件事实】被告人符*高和符*双于2019年10月底开始实施以帮被害人调整*贷款平台的贷款利率为由的电信诈骗。被告人符*双通过网上QQ好友以每条30元的价格购买了*APP最新的借款人员资料(包含姓名、电话、下款额度和时间),然后把这些资料提供给符*高,由符*高拨打其中的电话号码。2019年10月30日,从张某分三次转走人民币10998元。2019年11月5日,符*双、符*高又以同样的方式骗走被害人唐某6000元人民币。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符*双、符*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符*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符*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391刑初9*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符*双,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1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海南省儋州市队。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被告人:符*高,男,1993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1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海南省儋州市***。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双、符*高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国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双、符*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高和符*双于2019年10月底开始实施以帮被害人调整*贷款平台的贷款利率为由的电信诈骗。被告人符*双通过网上QQ好友以每条30元的价格购买了*APP最新的借款人员资料(包含姓名、电话、下款额度和时间),然后把这些资料提供给符*高,由符*高拨打其中的电话号码。

2019年10月30日,符*高拨打被害人张某电话,谎称是*贷款平台的工作人员,发现张某在平台上贷款的利率算高了,让张某配合他们将贷款利率调低。因张某确实在*平台上有借款10900元人民币,其便信以为真。符*高要求张某添加符*双的QQ号,符*双进一步要求张某先将10900元存入其绑定的银行卡内供平台扣款,然后再按照新的利率放款下来。张某将款存入后,符*双将张某的电话、身份证号码、银行卡余额等信息通过QQ发给“**商家”。“**商家”就在网上以快捷支付的方式分三次转走人民币10998元。

2019年11月5日,符*双、符*高又以同样的方式骗走被害人唐某6000元人民币。

以上两次诈骗所得,除“**商家”提成8148元人民币以外,符*双共获利7350元人民币,符*高共获利1500元人民币。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符*双的家属分别将10998元人民币退还给了被害人张某,将6000元人民币退还给了被害人唐某,两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符*双、符*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清单,人员电子档案、到案经过、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回执、谅解书、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被害人张某、唐某的陈述,被告人符*双、符*高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QQ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借贷合同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双、符*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双、符*高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符*双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符*高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符*双、符*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符*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符*高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的量刑幅度适当,予以采纳。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符*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符*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缴获的OPPO手机二部、苹果手机三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徐 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邹晓婷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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