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购买门票进入景区后坠亡,由谁承担后果?

2021年7月26日,女大学生刘某未购买景区门票,通过登山小道进入庐山风景名胜 区龙首崖景点,当日坠亡于龙首崖景点。刘某坠亡后未被立即发现。2021年8月6日,刘某父母向庐山公安局报案,庐山公安局于2021年8月10日在龙首崖下方约60米处找到一具高度腐败实体。经DNA比对确定死者身份为刘某。刘某父母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刘某在高中时曾因学习压力大,患有轻度抑郁症,在坠亡前曾和母亲发生争执。在公安机关排除他杀的可能后,经景区安全管理部门协调,由保险公司补偿刘某父母4万余元。协议签订后,刘某父母未向保险公司请求补偿,后诉至法院,要求景区管理部门赔偿90余万元。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龙首崖景点作为开放式户外景点,沿途设有安全警示牌,在临崖观景台设有1.2米告的护栏,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在排除他杀的情形下,结合刘某生前患有轻度抑郁症、独自出行、事发前与母亲争执、抛弃行李以及景区安全保障措置齐全等,推定刘某死亡系自身故意造成,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的观念固守“有损害就要有人来填补”、“人死为大”的道德观念长期以来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影响,这也导致司法实践中滥用“公平责任”。不合理的维权、谁闹谁有理,不仅是对诚信友善的社会风尚的破坏,也是对公平正义的法治原则的践踏。被告方作为景区安全管理部门,只有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承担责任,即被告必须有过错。从本案来看,被告作为景区管理部门,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在原告未购买门票不符合理赔条件的情形下,争取保险公司部分补偿,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刘某的死亡系自身过错造成,应当自己承担后果。

摘自知乎 作者:法律服务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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