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套刷的责任分析

2011年7月30日,在东莞打工的女子韦某发觉自己的银行卡遭盗取现金,遂起诉银行。6月3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银行承担70%的责任,韦某承担30%的责任。法院称,韦某未能妥善保管其银行卡密码,为他人进行盗取提供了可乘之机,对存款被盗取亦存有过错。
  人未出境,卡未离身,银行存款却在境外被盗取,这样的事无论发生在谁身上,都会倍感震惊与无助,倘若此时再被法院判令自担部分责任,更无异于雪上加霜,让人对法律保障失去应有信心。很显然,银行出现过错却让客户埋单,不仅是对社会诚信的极大损害,也让公平正义的制度天平发生倾斜,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极为不利。
  按照常理推断,银行卡被盗取不排除密码泄露的可能,但如果将此作为客户担责的理由,却是一种“有罪推定”,与现代法治原则相悖。在刑事诉讼中,倘若要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由公诉人举证;而在民事诉讼中,要认定公民负有责任,必须由原告来举证,即“谁主张,谁举证”。此案中,如果要判定客户对泄露银行卡密码担责,银行方面必须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否则只能是“欲加之罪”。
  近年来,客户遭遇银行卡被盗取的事件频频发生,据媒体报道,2010年7月广州客户银行卡在澳门被盗取290万元,2011年3月广州市民林某银行卡被盗刷70万元,今年5月福建市民宋先生银行卡被盗取14万元……这些事例无一不击中银行卡监管的软肋,众多银行界与法律界人士认为,银行卡频遭克隆,证明银行卡系统防伪能力存在安全隐患,建议相关方面提高防伪认证技术。此案经法院查明,东莞女子韦某及其丈夫并未办理过出国(境)相关证件,不存在境外支取存款的事实,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说,都不应该承担责任。
  银行出现过错却让客户担责,很容易让人联想起曾经轰动一时的“许霆案”,原本是银行取款机出现毛病,却判定取款人负主要责任,这与银行卡遭盗取客户埋单如出一辙,是对责任认定的本末倒置。而最近辽宁盘锦市某银行行长转走客户一千万元存款的案例,充分暴露出银行监管的漏洞,银行工作人员完全有掌握客户银行卡密码等信息的可能,监管体系的不完善才是导致银行卡安全漏洞的“罪魁祸首”。各商业银行应当正视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主动承担由此引发的各种责任,以取信于客户。
 
女子5万余元存款遭盗取被判担责30%
 

核心提示:2011年7月30日,在东莞打工的女子韦某发觉自己的银行卡遭盗取,其后其起诉银行,6月3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银行承担70%的责任,韦某承担30%的责任。法院称,韦某未能妥善保管其银行卡密码,为他人进行盗取提供了可乘之机,对存款被盗取亦存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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