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14年10月份,被告陈**在惠州大亚湾西区新寮村龙海一路76号向原告采购生活用纸,因沉迷赌博失去支付贷款的能力。于2015年1月份原告收购了被告的生活用纸的批发生意。双方经友好协商原告对被告的货物车辆统计作价清偿部分货款后,被告还欠原告货款81000元。2015年被告在原告公司打工,每月以部分工资偿还原告货款。至2016年1月25日止合计偿还原告货款18000,并向原告出具一张63000的欠条,约定2016年继续在原告公司打工偿还货款。2016年2月春节放假回家后,未经原告同意就违背约定2016年不再在原告公司继续打工偿还债务;并称已去安徽省经商创业。在原告多次电话追讨下,承诺每月偿还原告3000元到5000元货款,但直至2016年4月14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告还款无果,且被告对原告的债务还是不以认真负责态度承担。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1391民初1261号
原告:惠州市有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大亚湾西区新寮村龙海一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314979426H。
法定代表人:邱继来。
被告:陈**,男,26岁,汉族,广东省揭东县人,住广东省揭东县。身份证号:**。
原告惠州市有缘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缘商贸公司)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邱继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被告双方系供求关系。2014年10月份,被告陈**在惠州大亚湾西区新寮村龙海一路76号向原告采购生活用纸,因沉迷赌博失去支付贷款的能力。于2015年1月份原告收购了被告的生活用纸的批发生意。双方经友好协商原告对被告的货物车辆统计作价清偿部分货款后,被告还欠原告货款81000元。2015年被告在原告公司打工,每月以部分工资偿还原告货款。至2016年1月25日止合计偿还原告货款18000,并向原告出具一张63000的欠条,约定2016年继续在原告公司打工偿还货款。2016年2月春节放假回家后,未经原告同意就违背约定2016年不再在原告公司继续打工偿还债务;并称已去安徽省经商创业。在原告多次电话追讨下,承诺每月偿还原告3000元到5000元货款,但直至2016年4月14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告还款无果,且被告对原告的债务还是不以认真负责态度承担。原告通过多次电话、微信催告被告履行债务,但被告采取拖延敷衍的态度对待原告,致使原告无法保障债权的实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致使原告保障债权的实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清偿原告货款630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以及追讨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被告承担。
原告有缘商贸公司提交的证据有:原: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营业执照,3、被告身份证,4、欠条,5、被告工资表,6、被告还款明细。
被告陈**未作辩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在惠州大亚湾西区新寮村龙海一路76号向原告采购生活用纸,结欠原告货款81000元。2015年起被告在原告公司打工,每月以部分工资偿还原告货款。至2016年1月25偿还原告货款18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张63000元的欠条,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后,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欠原告货款除偿还部分外仍欠原告6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诉请被告偿还货款63000元,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惠州市有缘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75元,由被告陈**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费用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钟新宏
审判员 谢学炎
人民陪审员 张梦熊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朱福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