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被告为原告第六届村小组长,任期到2017年6月30日止。原告按惠州市村、居换届统一安排,于2017年6月6日进行新畲村上一村小组第七届村小组干部换届选举,被告并未参选。经公开选举,由丘惠挺当选第七届上一村民小组组长,丘海波、丘志年为第七届上一村民小组副组长,丘惠新当选第七届上一村民小组报帐员。上述选举结果产生后,新畲村第七届选举委员会对此进行了公示、呈报、备案后,惠州大亚湾区西区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7月10日对丘惠挺、丘海波、丘志年下发当选证书。但被告以此次换届选举不公为由拒绝与原告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经新畲村民委员会及大亚湾区西区街道办事处多次通知要求被告与原告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被告仍以对第七届选举结果不服及部分村民不同意办理交接为由拒绝交接,导致原告村民在办理户籍落户、宅基地申报、宅基地建房报建等手续无法进行,部分村民多次向西区街道办事处维稳中心上访,民怨较大,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民初1955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区西区街道新畲村上一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4990189。
负责人:丘惠挺。
委托代理人:刘志平,广东惠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丘火钦,男,汉族,1967年4月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委托代理人:张辉铿,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丘丁山,男,汉族,1985年12月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原告惠州大亚湾区西区街道新畲村上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上一村小组)诉被告丘火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海仁、代理审判员钟丹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负责人丘惠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志平,被告丘火钦及其代理人丘丁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为原告第六届村小组长,任期到2017年6月30日止。原告按惠州市村、居换届统一安排,于2017年6月6日进行新畲村上一村小组第七届村小组干部换届选举,被告并未参选。经公开选举,由丘惠挺当选第七届上一村民小组组长,丘海波、丘志年为第七届上一村民小组副组长,丘惠新当选第七届上一村民小组报帐员。上述选举结果产生后,新畲村第七届选举委员会对此进行了公示、呈报、备案后,惠州大亚湾区西区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7月10日对丘惠挺、丘海波、丘志年下发当选证书。但被告以此次换届选举不公为由拒绝与原告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经新畲村民委员会及大亚湾区西区街道办事处多次通知要求被告与原告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被告仍以对第七届选举结果不服及部分村民不同意办理交接为由拒绝交接,导致原告村民在办理户籍落户、宅基地申报、宅基地建房报建等手续无法进行,部分村民多次向西区街道办事处维稳中心上访,民怨较大,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交付“惠州大亚湾区西区街道新畲村上一村民小组”、“惠州大亚湾区西区街上一股份合作社”印章;二、被告向原告交付①丘火强等11人股权证、②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③上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股东名单的表决会议原件、④证号为惠湾集有(2013)第13210100588、惠湾集有(2013)第13210100396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⑤编号为(2006)0434、(2006)0435号、(2006)0410号建设规划许可证正副本、⑥证号为(2006)惠湾国土准第47号、(2006)惠湾国土准第48号、(2006)惠湾国土准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用地批准书、⑦证号为粤农集字第132503008001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批准书证明书正副本、⑧开户许可证、⑨惠湾国土资函(2013)408号、惠湾国土资函(2013)64号、⑩新畲村上一村民小组与日升昌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建设合同书;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新畲村第七届上一村民小组第七届村小组长选举结果公告、新畲村第七届委员会村小组当选公告、第七届村小组长登记上报册、当选证书、第六届上一村小组交接单、会议记录、新畲村第七届选举委员会及西区街道办对被告发函等证据,拟证明其诉称的事实。
被告辩称,一、“返还原物纠纷”的起因简述:2017年6月16日下午,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新畲村上一村进行了第七届村小组换届选举。上午,新畲村选举委员会召开了上一村小组选举工作扩大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畲村上一村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重申了“两个过半”的规定,即:合资格登记选民必须有过半人数参加投票和当选对象必须有过半人数投票同意。此次选举中,合资格登记选民为454人;按照“一人一票”的投票规则,过半参加投票人数应为228人或以上,当选对象得票数应为115票。据新畲村选举办的公告显示,发出选票218张,收回选票218张,有效选票216张。此次选举,明显没有过半合资格登记选民参加投票。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新畲村其中236人不参加投票,是因为在选举之前,被告村部分村民因对张榜合资格选民人数不一致、有的无法及时领到选民证以及选举规则适用问题等有重大异议,曾于6月15日下午派出村代表向驻村领导和西区街道办反映情况,未获明确答复。为表示抗议,直接导致了6月16日下午236名村民拒绝到选举会场领取选票并投票。该事件发生后,6月下旬,被告村236名村民集体签名,将此次选举不符合规定的诉求向“惠州市大亚湾西区街道2017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了申诉书,该办于7月7日作出了书面答复,由于该书面答复跟《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不一致,上一村民代表已经向大亚湾有关部门提交了申诉书,现待答复。7月初,新畲村委会组织工作交接会,被告将上一村过半村民“暂不交村小组印章”等诉求提交村委会。为积极配合新畲村委和西区街道工作,本人也多次向全体村民反复做思想工作,希望大家取得一致意见,尽快同意移交公章等工作物料。由于意见无法取得一致,作为保管公章和工作资料的临时责任人,只能依据大多数的意见行事,作出了暂不移交公章和工作资料等临时决定。二、不宜“返还原物”的主要理据:上一村超过半数的村民认为,此次选举有失公平公正,并在事前和事后,村民代表曾多次依法依规向各级部门反映诉求,也获得了高度重视及部分支持。主要依据如下:1.超过半数的选民未参加投票选举,此次选举应为无效选举。据村委选举办的公告显示,此次选举,发出选票为218张,回收选票218张,有效票数216张。合格选民参选人数未过半,跟《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不一致。按照“两个过半”的规定,新畲村选举委员会本应及时宣布此次选举不符合《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并另行再次组织选举。但是,新畲村选举委员会没有贯彻执行该次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更为恶劣的是,将该次不合规选举上报西区街道并得到批复同意,向不合法当选人颁发了《当选证书》;2.由于没有厘定合资格选民人数,导致村民反映意见强烈,应重新核实确定合资格选民。新畲村委会张榜公布合资格选民人数454人,上一村张榜公布合资格选民人数446人。在没有厘清合资格选民之前,强行组织选举,显然不得民心;3.此次选举涉及到实名举报贿选嫌疑并已得到受理,问题十分复杂和敏感。此间,已有村民向纪委部门实名举报第七届村小组个别当选人有贿选嫌疑,纪委部门已受理。在此十分敏感复杂的情况下,本人为对上一村全体村民负责,曾向西区街道主要领导如实反映和汇报情况,并得到了部分理解。11月中旬,上一村小组10名村代表多次强烈要求被告将公章等工作资料移交给他们,并表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被告迫于压力,已于12月4日将上一村小组公章和工作资料移交给上一村小组10名村代表,并在该村委会副主任丘辉眉的见证下,将上一村小组公章和工作资料进行了封存处理。目前,被告手上已经不保管上一村小组公章和工作资料等。三、郑重请求鉴于该案情涉及上一村民的重大利益关切,为避免将事情继续恶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在事实尚未清楚之前,请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等法律条款及事实根据,作出:1.不予支持返还原物的司法决定;2.所有诉讼费等由原告承担;3.向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被告向法院提交了新畲村民换届选举委员会方案、新畲村上一村小组第七届小组长选举结果公告、情况反映以及西区街道办的回复意见、通知、村班子会议记录、关于上交村小组公章的通知、公告、移交单、照片等证据,拟证明其辩称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丘火钦于2014年经选举成为原告上一村小组第六届小组长,其于2014年7月13日接收了原告上一届村小组长丘东权的移交,并签署了《新畲上一村小组政务移交清单》,公章及相关资料已移交至被告丘火钦手中。因三年任期届满,2017年6月16日,新畲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了原告上一村小组第七届小组长选举,最终丘惠挺被选举为小组长,邱海波、邱志年被选举为副组长,丘惠新被选举为报账员。2017年7月10日西区街道办事处向丘惠挺颁发当选证书,2017年7月18日新畲村民选举委员会将选举结果进行了公告。因被告丘火钦认为本届选举不符合新畲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以部分村民要求不交接为由不向新当选的小组长丘惠挺办理交接手续。上一村民小组的部分村民也向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街道办事处反映选举不合规,西区街道2017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于2017年7月7日进行了回复,对关于改变领票投票办法的问题、参选人数的问题、选举是否有效的问题均作出了说明,结论是原告上一村小组本届选举有效。2017年7月28日,新畲村第七届村民选举委员会向被告发出通知,要求被告于2017年8月5日带齐相关资料前往新畲村委会办理工作交接。2017年8月5日,原告上一村小组召开政、财务交接会议,要求被告自丘惠挺当选证书下发之日起10日内办理交接手续。2017年8月25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街道办事处向被告发出《关于上交村民小组公章的通知》,要求被告于2017年8月31日前做好公章交接工作。但被告丘火钦拒不交接。
2017年12月4日,被告丘火钦向该村民小组的村民李辉灵、丘玉燕、丘琼英、李佛娣、丘汉泉、贺月红、丘岳山、黄秀芳、邱桂芳、丘廖波等10人(该10人系新畲村在该村民小组的村民代表)出具了移交单,声称其已经向该10名村民移交了公章等财物资料。但在庭审中,被告丘火钦拒不说明以上资料具体移交至何人手中。2017年12月19日,我院人员前往新畲村委调查核实此事,经通知,丘玉燕、丘琼英、李佛娣、丘汉泉、贺月红、丘岳山、丘廖波等七人下午3时左右到场,黄秀芳、李辉灵、丘桂芳未到场,到场的七人拒不说出公章等物品下落,拒绝配合法院制作询问笔录。
另查明,原告上一村小组要求被告丘火钦移交的资料有如下几项:1.“惠州大亚湾区西区街道新畲村上一村民小组”、“惠州大亚湾区西区街上一股份合作社”印章各一枚;2.丘火强、温利春、丘文花、丘文思、丘文辉、邱玉生、邱玉运、邱桂芳、丘燕芬、冯银妹、丘永桂的股权证;3.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4.上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股东名单的表决会议原件;5.证号为惠湾集有(2013)第13210100588号、惠湾集有(2013)第13210100396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6.编号为(2006)0434号、(2006)0435号、(2006)0410号《建设规划许可证》正副本;7.证号为(2006)惠湾国土准第47号、(2006)惠湾国土准第48号、(2006)惠湾国土准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用地批准书》;8.证号为粤农集字第132503008001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批准书证明书》正副本;9.编号为5810-02885696《开户许可证》;10.惠湾国土资函(2013)408号文件、惠湾国土资函(2013)64号文件;11.新畲村上一村民小组与日升昌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建设合同书》。经核实,丘火强、温利春、丘文花、丘文思、丘文辉、丘燕芬、冯银妹、丘永桂的股权证已移交。
不移交上述物品将会严重影响到原告村民的生产与生活,因涉及到众多村民的切身利益,且年关将近,情况紧急,故原告向本院申请对上述物品的移交事宜先予执行,本院依法作出(2017)粤1391民初19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公章及相关文件。
以上事实,根据原告提交的新畲村第七届上一村民小组第七届村小组长选举结果公告、新畲村第七届委员会村小组当选公告、第七届村小组长登记上报册、当选证书、第六届上一村小组交接单、会议记录、新畲村第七届选举委员会及西区街道办对被告发函,被告提交的新畲村民换届选举委员会方案、情况反映以及西区街道办的回复意见、公告、移交单、照片及当事人陈述、西区街道新畲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经庭审核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原告上一村小组已完成了第七届小组长选举,被告丘火钦落选,被告及部分村民虽然对此次选举表示异议,但西区街道办事处明确回复本次换届选举有效,并向上一村小组第七届小组长丘惠挺颁发了当选证书,新任村小组长丘惠挺的当选已得到政府部门的认可,因此,被告丘火钦无权继续履行村小组组长之职责,其应当按法律规定向下一届村小组长履行移交各项公物的义务,因丘火强、温利春、丘文花、丘文思、丘文辉、丘燕芬、冯银妹、丘永桂的股权证已移交至个人,原告关于移交该八人的股权证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求被告移交公章及其他各项文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本次选举不合法,因选举是否合法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了救济途径,被告可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不得以此作为拒绝移交公章及相关文件的理由,故被告以选举不合法而拒交公章及相关文件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丘火钦还辩称公章及相关文件已交由十名村民代表保管,被告所辩称的这种移交行为不符合规定,且被告丘火钦至今拒不告知公章及相关文件移交给谁具体保管和持有,经我院向该十名村民代表调查核实该情况,接受调查的村民代表也拒不配合法院调查,拒不说明公章及文件现由谁具体保管,导致该事实无法确认,故本院不予采信。至于被告答辩要求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因于法无据,且其未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丘火钦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惠州大亚湾区西区街道新畲村上一村民小组返还以下财物:1.“惠州大亚湾区西区街道新畲村上一村民小组”、“惠州大亚湾区西区街上一股份合作社”印章各一枚;2.邱玉生、邱玉运、邱桂芳的股权证;3.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4.上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股东名单的表决会议原件;5.证号为惠湾集有(2013)第13210100588号、惠湾集有(2013)第13210100396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6.编号为(2006)0434号、(2006)0435号、(2006)0410号《建设规划许可证》正副本;7.证号为(2006)惠湾国土准第47号、(2006)惠湾国土准第48号、(2006)惠湾国土准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用地批准书》;8.证号为粤农集字第132503008001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批准书证明书》正副本;9.编号为5810-02885696《开户许可证》;10.惠湾国土资函(2013)408号文件、惠湾国土资函(2013)64号文件;11.新畲村上一村民小组与日升昌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建设合同书》;
二、驳回原告惠州大亚湾区西区街道新畲村上一村民小组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丘火钦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可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无正文)
审判长 周勇
审判员 李海仁
代理审判员 钟丹燕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