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离婚纠纷律师;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二十多年,生育二子一女。可见双方已建立一定感情基础。原告诉称被告经常有家庭暴力行为,应提供相应的家暴证据。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1303民初4**4号
原告:刁某,女,汉族,1970年8月2日出生,户籍住址:惠州市惠阳区,现住惠州市惠阳区,
被告:巫某,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住址:惠州市惠阳区,
原告刁某与被告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刁某和被告巫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位于平*镇教师村××房归原告所有,位于平*镇沿路街××楼××单元××房归被告所有;车辆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给原告2万元;银行存款平均分配。3、判决被告付给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年××月××日在广东龙川县新田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一女,现均已成年。结婚以来,每年被告都对原告实施多起家庭暴力。原告一直提心吊胆过日子,已经失去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原告前此年有工作,依靠自己的工资收入养活自己和子女,也买了房。近些年因身体原因,原告没有工作,被告工资收入有8000多元,却从不给原告一分费用。生活只能靠子女救济。双方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巫某辩称:原告的诉称不属实,家庭经济主要由我付出。子女幼年时,我在家照顾小孩,还一边耕田、一边教书。原告生病,本人有出钱且陪同原告治疗。在2016年5月30日原告辞工回家后,每晚出外打麻将赌博在凌晨1点才回家。原告有时输了钱,或因被告对家庭经济规划持不同主张而与被告闹情绪。2016年12月份,原告嫌我给她钱少而离家外出做工。为了给子女一个完整的家庭,我不同意离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是于1987年农历12月16日在惠州市××平*镇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双方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初感情一般。双方生育子女有:巫某文,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巫某妮,女,1991年3月12日出生;巫某浩,男,1992年4月8日出生。小孩幼年时,原告就外出打工,但经常回家,而被告在家乡工作、生活。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辞工回家后,因俩人为打麻将之琐事和家庭经济使用意见不同而时常产生争执,偶尔还有打架。原告于2016年12月再次外出做工。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二十多年,生育二子一女。可见双方已建立一定感情基础。原告诉称被告经常有家庭暴力行为,但缺乏有关证据,本院不予确认。在诉讼前几个月,原、被告虽有吵闹行为,但依原告目前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因此,原告请求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刁某与被告巫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智斌
人民陪审员 杨宇思
人民陪审员 周富忠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伟成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