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离婚纠纷律师认为,原、被告系初中同学,双方于2008年初建立恋爱关系,于2009年2月12日在惠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因家庭琐事双方无法正常沟通,被告不再极力挽救,感情日趋淡薄。原告声称已彻底失去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夫妻已没有和好的可能。另外,惠阳法院查明,2016年5月10日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对被告卢**的吸毒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卢**强制戒毒二年(自2016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9日)。卢**现在惠州市惠阳区拘留所强制戒毒。因被告当庭表示同意离婚,惠阳法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1303民初1**9号
原告:李**,女,汉族,1982年8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委托代理人:唐**、曾**,均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男,汉族,1982年11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原告李**诉被告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东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唐**,被告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初中同学,双方于2008年初建立恋爱关系,直到原告发现自己意外怀孕后,才和被告于2009年2月12日与被告在惠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没有稳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一般。2009年8月28日生育一女卢某甲、2013年12月10日生育一子卢某乙。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以来,长时间在原告娘家居住生活,被告从来没有对原告及其两个孩子进行悉心照顾,也没有为整个家庭带来任何经济收入,原告及其子女的生活完全依靠娘家人的照顾才能够予以维持,被告完全没有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义务。虽然如此,但原告认为只要全家人平平安安就好,但被告常常不务正业,在外惹是生非;被告在原被告登记结婚后不久就因“三打”而外出避风头;直至女儿出生后(前后一年左右的时间)才回来与原告母女一起继续在原告娘家居住生活。但被告回来后仍然不思悔改,从来不外出寻求正式工作的机会,继续不务正业。2012年,被告因搭载摩托车却拒付10元钱的车费事宜,用哑铃将摩的司机的脚致伤,摩的司机报警后,被告又为逃避法律责任而外逃。摩的司机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原告无奈只好四处筹借六万元左右款项赔偿给摩的司机,被告在家期间,又经常四处赌博;外欠很多高利贷,为此骗取原告父亲为其债务作担保。被告的上述种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且被告逃避相应责任、不尽丈夫和父亲义务的行为也让原告逐渐失去了与其共同生活的信心。但让原告不能忍让的是,被告常常怀疑原告对自己不忠,甚至怀疑原告将其他男人带回娘家发生不正当的关系。20l5年9月份,因为子女上学,原被告一家四口才从原告娘家搬回男方家居住生活。20l6年4月中旬一日,被告对女方再次进行长时间连续殴打,被告在对原告用脚踢、扯头发、拳头殴打脸部、不让睡觉等方式进行折磨后,又抓住原告衣服将原告从卧室拖至房屋楼梯口,声称让原告离开这个家。被告除了对原告进行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折磨外,还经常无故骚扰原告家人的正常生活。其间,被告用踢门、砸墙、砸门方式故意毁坏原告娘家财物;后原告娘家人报警才平息此事;还有一次,被告将原告弟弟李**刚购买的新车的前挡风玻璃;引擎盖故意砸坏。综上,原告认为,原告已彻底失去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现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已没有和好的可能。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李**与被告卢**离婚;2、婚生女儿卢某甲由原告李**抚养;婚生儿子卢某乙由被告卢**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其陈述的事实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3、结婚证书;4、户口本、医学出生证明;5、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被告答辩称:原告的诉请,我都同意。但是我欠人钱70多万的外债,双方各承担一半。
被告未为其答辩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对上述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根据上述已确认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质证意见、庭审笔录等进行综合予以认定,并将采信的证据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初中同学,双方于2008年初建立恋爱关系,于2009年2月12日在惠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先后生育女儿卢某甲(2009年8月28日出生)、儿子卢某乙(2013年12月10日出生)。原告结婚后长时间在娘家居住生活,被告从来没有对原告及其两个孩子进行悉心照顾,完全没有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夫妻感情一般。20l5年9月份,因为子女需要上学,原被告一家四口才从原告娘家搬回被告家居住生活。后来,因家庭琐事双方无法正常沟通,被告不再极力挽救,感情日趋淡薄。原告声称已彻底失去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夫妻已没有和好的可能。庭审时,原被告均已确认没有共同财产以及没有债权。被告主张有70万元的债务,需要原告分担一半。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另查明,2016年5月10日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对被告卢**的吸毒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卢**强制戒毒二年(自2016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9日)。卢**现在惠州市惠阳区拘留所强制戒毒。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初中同学,相互认识多年,恋爱、结婚,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原告长期在娘家居住生活,被告对原告及家庭没有尽到应尽的照顾义务,夫妻感情逐渐淡薄。后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无法正常沟通,感情趋于破裂。现因被告被强制戒毒二年,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并且请求婚生子女各自抚养一个,被告当庭表示同意。鉴于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虽然被告同意原告夫妻各自抚养一个子女的请求,由于被告在惠州市惠阳区拘留所强制戒毒二年,为了有利于小孩的生活和身心健康,儿子卢某乙暂时跟随原告生活。待卢**强行戒毒结束,再交由卢**抚养。庭审时,被告抗辩称其欠他人70多万元的债务需要原告分担一半,对此债务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因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被告的该主张本院无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和被告卢**离婚;
二、婚生女儿卢某甲由原告李**抚养,婚生儿子卢某乙由被告卢**抚养,原被告各自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用。在被告卢**强制戒毒期间,卢某乙跟随原告李**生活。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卢**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东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万意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