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在学校认识,毕业之后自由恋爱,××××年××月××日在惠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叶某3,婚后双方曾因小事吵架。原告认为双方争吵不断且已分居两年有余,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遂向本院起诉。
惠阳离婚纠纷律师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是经自己认识并恋爱的,双方在××××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叶某3。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虽然近来双方感情出现问题,但尚未达到不可调和以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双方理应加强沟通交流和增强家庭责任感,从维护家庭和睦的角度,彼此多给予对方和好的机会。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1303民初2**5号
原告:谢某,女,汉族,1983年07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1,男,汉族,1981年08月3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原告谢某与被告叶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0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叶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判令婚生儿子叶某2归原告抚养,由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教育费用156000元(按1500元/月计付至小孩18周岁时止);三、判令由女方享有位于惠州市××区淡水××路×花园××街××房【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的夫妻共同财产80%的份额(房产暂定价值人民币20万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惠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在××××年××月××日生育一子叶某2。婚姻初期,双方感情尚佳。随着双方共同生活深入了解后,原告发觉被告脾气暴躁,在双方意见不一致或稍有不顺时就开始爆粗口,用污秽语言辱骂原告。开始,原告为维护家庭的和睦,考虑到被告一年中半年在外工作,对其的行径好言相劝并一直隐忍。尔后,小孩出生,为更好照顾小孩,原告将母亲从梅县接来淡水一起居住。本想被告会因孩子的出生及与长辈同住有所改变,没想到被告根本不顾忌孩子与长辈,动辄就当着家人面破口大骂,言语不堪入耳。同时,自孩子出生至今近10年,被告根本未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家庭开支基本也都是原告负担及原告父母贴补,被告没有工作在家时几乎每天都是睡到近十二点,还要人叫其起来吃饭。更甚的是,在夫妻感情不断恶化期间,被告无视原告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多次威胁并强行与原告同房,造成原告阴道接触性出血。为此,双方矛盾不断升级,过着名存实亡的夫妻生活,到目前已分居两年多,现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双方亦多次协商离婚,但未果。婚生小孩叶某2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及原告母亲照料,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现户口随原告;而被告本性暴躁,且被告的职业特点也无法照料小孩和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因此,婚生小孩叶某2依法应判归原告抚养。原、被告于2012年共同出资购买位于惠州市××区淡水××路×花园××街××房【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的房产一套,现登记在原告名下。鉴于近十年来,原告为抚育儿子,照顾家庭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尤其是原告父母,因就原告一独女,自原被告结婚后,原告父母经常都有贴补原被告的小家庭,在原告生小孩后,原告母亲为照顾外孙,为给原被告减轻压力,安心工作,忍痛与老伴分离,五十多岁人只身前来淡水这个陌生的城市,帮原被告洗衣做饭,照料外孙的起居饮食、看病,接送,监督学习,参与外孙亲子活动,寒暑假也带着回梅县居住等等;在2012年更是出资帮助原被告购买房产。十几年来,原告父母处处为原被告小两口着想,出力出钱。同时,被告作为惠阳本地人,在淡水、秋长等地均有房居住。因此,基于前述情况,原告请求法院能将上述夫妻共同房产的80%份额判归原告。综上,原告认为,婚后多年也未建立起稳固的感情,双方因性格、生活方式等争吵不断,且已分居两年有余,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此,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2、被告身份证。3、结婚证。4、出生证、户口簿。5、房产证(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6、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历。
被告辩称,我与她是在学校认识,毕业后才在一起的。当时,我们可以说是如胶似漆、恩爱有加。那时的她,天真活泼。而我是个比较内向的人,不善于表达自己的情感。在与她相处的几年中,由当初的可有可无,慢慢走向刻骨铭心,她已经深深刻在我的脑海中了!虽然当时两人也会有时候闹一下小意见,但经双方真心坦白、沟通与理解后,很快就没事了。渐渐到谈婚论嫁,当时深爱着对方,肯定要好好对她。我是个很节俭的人,自小家里以勤俭节约教育所以知道钱来之不易,会舍不得花些钱在奢侈的东西上,谈了3年吧,才去登记结婚。很多时候,意见分歧来自对她的关心,因为她当时是个比较单纯的人,我深怕她受到社会上的人和事的伤害,以至于经常会以我的思想来规劝。当然这种是带有点个人色彩的,因为每个人有每个人的思维方式。恰恰是这种方式,她认为我是在教训她、骂她!虽然我出发点都是好的,都是为她着想。2008年,我们盼来了我们的宝贝,当时是在她娘家出生的,因为工作原因,没及时赶回家里迎接我儿子的到来,我到现在自己心里还是一直耿耿于怀的,因为觉得有点对不起她娘俩,因为她自已觉得儿子待在身边比较好,故从梅县接到了淡水住,开始是与我父母及我哥一家子一起住,但是,俗话说的,“相见好,同处难”时间长了,总是不太好,容易产生矛盾。因此,后来就两公婆带着岳母和小孩一起出来,租房子住,这几年中,搬了几次家,看着她为这个家操碎了心我心中甚是心痛!然而,为了给她们安定下来,为了让她们得舒适一点,我硬是答应她要买房子。之后,买了个二手房,要重新装修,为了节省钱,硬是我和我爸自己打那个瓷砖地板。至于老人带小孩的问题,从来都是尊重她的意愿,让其母亲代为看管我的小孩,当时已经明确说过的,不是我的父母不带,而是尊重她及她家里的意愿。照顾一个小孩,这肯定是非常辛苦的事情。这个我一直也认可我岳母是功不可没的!也打心里感激她!但是老人有个弊端,就是溺爱。我的工作是地质勘察,就是工地在哪里人就在哪里,只能依靠妻子和岳母来照料这个家庭,当然了,一切开销都是交由她自己来支配,她来支配肯定钱都是由她掌握,我一年到头的工资也都是交给她的。为了这个家,我身体也是在撑着,一身都是病,因为没有时间,一直这样拖着,也没有抽过多时间去调理。我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小孩抚养问题15万元有意见。房子80%给原告有意见,不同意给原告。对房子价值20万元不同意,需要人评估。按照现在房价来说,40万左右。不同意离婚理由:1、原告写出的东西是掩盖事实,稍有不对就会说出污秽的话。不是事实。2、我主要是在外面赚钱养家,既然他这样说,这套房我辛辛苦苦为了什么?
被告对其辩称的事实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学校认识,毕业之后自由恋爱,××××年××月××日在惠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叶某3,婚后双方曾因小事吵架。原告认为双方争吵不断且已分居两年有余,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遂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是经自己认识并恋爱的,双方在××××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叶某3。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虽然近来双方感情出现问题,但尚未达到不可调和以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双方理应加强沟通交流和增强家庭责任感,从维护家庭和睦的角度,彼此多给予对方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谢某与被告叶某1离婚。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伟国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春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