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称360贷款公司的诈骗电话你接过吗?

【案件事实】2019年9月16日至案发,陈*升(已判决)纠集被告人陈*钟、刘*(已判决)、韦*生(已判决)、杨*旺(已判决)、陈*(已判决)到大亚湾区实施诈骗行为。刘*等人分工合作或者单独作案,以冒称360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身份,通过电话询问被害人是否需要借贷,然后让需要借贷的被害人添加昵称为“审核中心”的QQ号码,通过QQ聊天获得被害人的电话号码身份证等基本信息后,将伪造的贷款合同拍照后通过QQ发送给被害人,被害人同意借款后,以需要一定金额证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为由,诈骗被害人将一定金额转到负责洗钱的上家提供的银行帐号后,再让被害人将转账记录截图发送给上述被告人,陈*升汇总后将被害人的转账记录截图通过手机联系负责洗钱的上家,上家则将80%的金额转账给回陈*升,陈*升再根据本人分成65%、负责具体实施诈骗的人员分成35%的分赃原则进行分账。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陈*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391刑初*9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钟,男,1992年12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9**518,黎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2014年因诈骗罪被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钟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魏雪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16日至案发,陈*升(已判决)纠集被告人陈*钟、刘*(已判决)、韦*生(已判决)、杨*旺(已判决)、陈*(已判决)到大亚湾区实施诈骗行为。由陈*升租住大亚湾区*房作为居住和作案场所,并购买了3台电脑、11台手机以及若干不记名电话卡作为作案工具,然后通过QQ向上家购买曾向360借贷公司借款但是未成功借贷的被害人的个人资料和电话号码,再将被害人的电话号码分给刘*、韦*生、杨*旺、陈*、陈*钟拨打电话。刘*等人分工合作或者单独作案,以冒称360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身份,通过电话询问被害人是否需要借贷,然后让需要借贷的被害人添加昵称为“审核中心”的QQ号码,通过QQ聊天获得被害人的电话号码身份证等基本信息后,将伪造的贷款合同拍照后通过QQ发送给被害人,被害人同意借款后,以需要一定金额证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为由,诈骗被害人将一定金额转到负责洗钱的上家提供的银行帐号后,再让被害人将转账记录截图发送给上述被告人,陈*升汇总后将被害人的转账记录截图通过手机联系负责洗钱的上家,上家则将80%的金额转账给回陈*升,陈*升再根据本人分成65%、负责具体实施诈骗的人员分成35%的分赃原则进行分账。

陈*升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共诈骗了8名被害人,累计共人民币48400元,其中刘*参与诈骗的金额累计共人民币21800元,韦*生参与诈骗的金额累计共人民币14000元,杨*旺参与谁骗的金额累计共人民币10000元,陈*参与诈骗累计共人民币25800元,被告人陈*钟参与诈骗金额累计共人民币15800元。具体如下:

2019年9月17日,被害人张某被诈骗了共人民币6000元;2019年9月19日,被害人孙某被诈骗了共人民币12800元;2019年9月23日,被害人周某被诈骗了共人民币7800元;被害人赵某1被诈骗了共人民币3000元;2019年9月24日,被害人*某被诈骗了共人民币9800元;被害人赵某2被诈骗了共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陈某被诈骗了共人民币4000元;2019年9月25日,被害人粟某被诈骗了共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员电子档案、前科信息、到案经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60借贷合同书、违约起诉书、聊天剧本、**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珠海农商银行转账凭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周某、*某、赵某、张某的陈述,另案处理同案犯陈*升、刘*、韦*生、杨*旺、陈*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钟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QQ聊天记录截图、转账及汇款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钟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与另案处理同案犯陈*升相比,地位作用相对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钟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钟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幅度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2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钟对本院(2020)粤1391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第六项“责令被告人陈*升退赔被害人张某6000元,退赔被害人孙某12800元,退赔被害人周某7800元,退赔被害人赵某13000元,退赔被害人*某9800元,退赔被害人赵某2100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4000元,退赔被害人粟某4000元”在其参与诈骗的数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 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邹晓婷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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