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大亚湾)刑事辩护律师邱文峰: 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家属委托,在公安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各阶段,相应提出取保候审、不予批捕、免予起诉、无罪或罪轻的律师意见。接受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家属委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案号 | 案情摘要 | 判决结果 | 律师分析 |
(2022)粤1303刑初230号 | 邓某桥盗窃被害人电线(价值人民币10686.94元) | 被告人邓某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被告人邓某桥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
(2022)粤1303刑初433号 | 胡某方破案后,缴回的1部被盗华为Mate40Pro手机(价值人民币6008.75元)及1部被盗OPPOA32手机(价值人民币769.5元),已发还被害人;另外两部被盗的OPPO手机(共价值人民币3449.25元)未能缴回。 | 被告人胡某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被告人胡某方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
(2022)粤1303刑初67号 | 被告人黄某辉破案后,被害人杨某被盗取的人民币5000元未缴回。 | 被告人黄某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被告人黄某辉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
(2022)粤1303刑初463号 | 被告人石某破案后,缴回的被盗铝合金板材,价值人民币21311.49元。 | 被告人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
(2022)粤1303刑初385号 | 苏某文破案后,缴回的被盗铝合金板材,价值人民币21311.49元 | 被告人苏某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被告人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
(2022)粤1303刑初153号 | 余某补破案后,缴获的被盗手机、平板电脑等物品(价值共人民币7080.37元),已发还被害人。 | 被告人余某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被告人及同伙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负责望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