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离婚律师(大亚湾离婚律师):解除同居关系法律知识详解

作为惠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邱文峰律师代理了大量的离婚案件、解除同居关系案件。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广东省沿海地区,大量的外来人口涌入,同居男女比例较高。有些还购房、生育了小孩,当各种原因需要解除同居关系时,正确处理这些问题,可以减少不少纠纷,甚至避免了升级为刑事案件的可能。现在,已无“非法同居”一说。为此,邱文峰律师现对与同居关系系列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有什么区别
1、同居关系和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不同。
事实婚姻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结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实质要件,与结婚登记不同的是仅在于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无此要求。
2、同居关系和事实婚姻的法律后果不同。
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时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与合法登记缔结的婚姻同等对待。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男女双方的财产亦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同居关系依法应予以解除。
3、同居关系和事实婚姻的身份关系不同。
事实婚姻,男女双方视同夫妻关系,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同居的男女双方为非法的,双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关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4、同居关系和事实婚姻的财产关系不同。
事实婚姻,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5、同居关系和事实婚姻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不同。

怎样解除同居关系?
第一、请问:没有结婚证如何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对于没有结婚证而起诉离婚的,根据法律规定要按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94年之后未领结婚证的事实夫妻,已经不属于事实婚姻的范畴,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如果双方已符合结婚登记所要求的全部条件,而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话,人民法院会告知你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如果不补办结婚证的话,法院就会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二、请问能否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同居双方的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并不是依法和通过法律途径建立起来的,那么其解除也无须运用法律手段,自行解除即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通常都不予受理。 但是,对于已婚者与他人同居的纠纷,或者因未婚同居引起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的争端,该条款进一步规定:“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并且“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如果同居一方是已婚者,即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或者涉嫌重婚罪的,因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相互忠诚的原则,构成离婚过错,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涉及到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纠纷的,例如同居期间的收入、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等,按照一般共有的财产关系来处理,存在纠纷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予以解决。
第三,如果是涉及到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也应当受理。
最后、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婚姻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当事人解除同居地请求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通俗的讲,仅仅涉及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受理,当事人自由解除。但是涉及当事人双方同居期间的子女抚育纠纷、抚育费纠纷及财产分割纠纷问题的,可以请求法院解决。
谓的“同居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其中关于同居关系的问题,没有法律意义。但是其中关于子女及财产的部分,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该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
解除同居关系时子女、财产的处理同居关系未形成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在同居期间的子女、财产等问题的处理,要根据具体情形具体处理。

解除同居关系时,对于子女、财产的处理:
一、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证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三、解除非法同居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四、解除非法同居,对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有条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五、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六、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七、解除非法同居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的个人因素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
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符合结婚条件而未补办结婚登记,应属同居关系。双方同意解除同居关系,由于形成的是非法同居关系,因此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分割共有财产。即非法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其同居关系依法应予解除。

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如何处理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的个人因素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符合结婚条件而未补办结婚登记,应属同居关系。双方同意解除同居关系,由于形成的是非法同居关系,因此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分割共有财产。即非法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其同居关系依法应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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