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初犯2021年判刑案例分析

刑事辩护邱文峰律师: 办惠亚二区刑事、民事经济等诉讼及非诉案件,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建立良好工作关系,尽职办好每起案件 。

案号案情摘要判决结果律师分析
(2021)粤1303刑初524号杨某富因本案于2021年4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被告人杨某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杨某富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其所起的作用较小;其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021)粤1303刑初448号刘某坛因本案于2021年2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被告人刘某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2021)粤1303刑初585号1.陈某虎因本案于2021年4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
2.张某因本案于2021年4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
3.蔡某因本案于2021年4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
4.陈某因本案于2021年4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
1.被告人陈某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3.被告人蔡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4.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1.被告人陈某虎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其仅负责搭建、维护网关设备,各个被告人均是受雇于上游犯罪分子;其实施犯罪时间短,从中获利较少;其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蔡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其所起的作用较小;其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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