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答辩状(女方)

答辩人:李小凤(化名),女,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州惠阳区淡水镇开城大道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
代理人:邱文峰,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25405288。
被答辩人:张大勇(化名),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州惠阳区淡水镇开城大道X号,身份证号码:442000XXXXXXXXX。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张XX诉其离婚纠纷一案,作出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同意离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0X年2月12日登记结婚,次年10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张小X。自从孩子出生后,因为要照顾儿子,答辩人被迫放弃原本不错的工作,在家专门操持家务、照顾孩子和老人。
对于答辩人为家庭的辛苦付出,被答辩人没有感激,以为在家带小孩没有收入,要靠丈夫养活。时间不久,在外长期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答辩人多次与其长谈,甚至叫第三方劝告,为孩子、为家庭正确处理自己的事情。被答辩人却顾若罔闻。在一次夫妻争吵后,但被答辩人不但不听,反而赌气搬出去与第三者同居,根本不顾夫妻感情、父子血亲。现被答辩人又因为第三者提出离婚,答辩人决定含泪应允,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
二、婚生儿子张小X应由答辩人抚养。
(1)、儿子张小X自小便由答辩人悉心照顾,日常起居、学习辅导。现在儿子张小X惠阳幼儿园上大班,性格开朗、学习优良。
而被答辩人正如其在诉状中所述,其已于20XX年搬出居住,一直来答辩人由日夜顾儿子,被答辩人与儿子感情疏远。且儿子如果跟被答辩人生活,生父与后妈之苟合,也势必给未成年人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儿子健康成长。而且,后妈对孩子很好相处几十年,毕竟是少数。孩子年幼,心智尚未成熟,更改日常生活的照顾人、生活学习环境,对其成长极为不利。
(2)、被答辩人在做全职主妇之前,是一家公司的会计。本人拥有会证从业资格证、助理会计师证,现会计证等都参加继续教育、年检有效。如果离婚后,去找会计的事做,每月工资应不低于3500元。答辩人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保证孩子生活无忧,不低于惠阳城区小孩平均生活水平。
所以,为了使儿子更好地成长,应由判给答辩人抚养。
三、被答辩人应一次性支付17.60万元抚养费给答辩人。
对子女抚养的是父母应尽的义务,离婚后子女不管跟谁,父母都应当支付抚养费。同时,考虑被答辩人居无定所、无法联系等原因,因此儿子判由答辩人抚养后,被答辩人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7.60万元(1000元/月)给答辩人。
四、夫妻共同财产答辩人应分得70%,且现有住房应判归女方所有、居住。
由于婚后被答辩人经常不回家,因此做家务、照料老人和儿子的重担都由答辩人一人独立承受。答辩人对家庭尽了较多的义务,且被答辩人经常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家庭生活之外的开销(详见证据X)。据此,答辩人应当多分财产,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份额。
答辩人现居住的惠阳区开城大道X号的XX小区XX号房,考虑女方的工作生活和小孩上学方便,应判归女方。
五、被答辩人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给答辩人。
被答辩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婚姻法》的规定,不守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公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给答辩人精神造成了极大伤害,依据《婚姻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因此,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支付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综上,答辩人是这次离婚纠纷的无过错方,而男方有严重过错。请法院查明事实,根据《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规定,依法采纳答辩人的上述答辩意见,维护答辩人作为一名妇女和一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六、具体财产分配方式。
1、房子分配。参考现居住的XX小区的二手房交易价格,单价应为4000元左右每平方,乘以该房面面112平方,计总价为448000元。本人计付448000*30%=134400元给被答辩人。
2、现有银行存款(以被答辩人名义存入)46000元(该款已申请银行冻结),应分给答辩人32200 元。
3、其他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具体分配为:被答辩人应付给答辩人抚养费176000元+精神抚慰金6万元+银行丰32200,三项合计268200元,品除答辩人应付的房屋款134400元,被答辩人应支付给答辩人134400元。
另,夫妻无其他共同债务。若以后小孩大病入院、上大学等需要大额支出时,凭正式单据另需被答辩人支付一半。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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