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发现丈夫有恶习,妻子诉讼离婚法院不支持

案情介绍:朱某与刘某于2009年10月份经朋友介绍认识,××××年××月××日在饶平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女儿刘梦萱出生。由于双方婚前缺乏充分了解,无感情基础,生活习惯及性格差异很大,婚后感情不合。刘某有酗酒恶习,经常醉酒,醉酒后多次向朱某实施家庭暴力。2015年10月29日凌晨,朱某不堪刘某的殴打,无奈之下报警求助,排坊派出所民警到场进行处理。由于刘某不顾及与朱某的夫妻感情,经常实施家庭暴力,朱某无法忍受刘某的殴打,自2015年10月29日起朱某被迫回娘家居住,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在此期间,刘某经常用手机发信息辱骂朱某。刘某的行为对朱某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维护朱某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惠阳法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生有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当珍惜家庭关系,共同维护夫妻感情。原被告本次纠纷是因一时之气,只要双方互相谅解,夫妻关系是可以好转的。原被告感情尚未达到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理由不充分,不予准许。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1303民初817号

原告朱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饶平县新丰镇,身份证号码:×××1242。

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6617。

原告朱某诉被告刘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家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和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0月份经朋友介绍认识,××××年××月××日在饶平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女儿刘梦萱出生。由于双方婚前缺乏充分了解,无感情基础,生活习惯及性格差异很大,婚后感情不合。被告有酗酒恶习,经常醉酒,醉酒后多次向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5年10月29日凌晨,原告不堪被告的殴打,无奈之下报警求助,排坊派出所民警到场进行处理。由于被告不顾及与原告的夫妻感情,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殴打,自2015年10月29日起原告被迫回娘家居住,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在此期间,被告经常用手机发信息辱骂原告。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刘梦萱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户口本复印件;3、结婚证复印件;4、婚生小孩的户口本复印件。

被告答辩称,原告经常打麻将,又经常在外不回家,还有很多外面风言风语,是个男人都受不了。

被告对其辩解的事实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梦萱。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5年10月29日,原被告因为家庭琐事吵打,原告因此返回娘家居住至今。2016年3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生有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当珍惜家庭关系,共同维护夫妻感情。原被告本次纠纷是因一时之气,只要双方互相谅解,夫妻关系是可以好转的。原被告感情尚未达到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理由不充分,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家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思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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