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纠纷四至位置成争议焦点

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恢复原状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人民法院亦应依据双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占其土地使用权,并提供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照片等证据,但上述证据材料均不能反映涉案土地四至的界点座标,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恢复涉案土地原状,并赔偿占用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就涉案土地的界点座标问题可向国土部门反映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建祥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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