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不全被法院判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惠阳法院认为:原、被告转让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永良路段的一栋楼房,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使用权证,不符合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转让条件,双方签订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因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注明了转让的房产证件仅有建筑许可证、城建意见书,已经知道该房产办理证件的有关情况。为此,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应将房产交还给原告,原告应将收取被告的购房款700000元返还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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