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不全被法院判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作者: toadmin 栏目: 房产物权 惠阳法院认为:原、被告转让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永良路段的一栋楼房,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使用权证,不符合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转让条件,双方签订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因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注明了转让的房产证件仅有建筑许可证、城建意见书,已经知道该房产办理证件的有关情况。为此,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应将房产交还给原告,原告应将收取被告的购房款700000元返还给被告。 您可能 感兴趣 低楼层业主不同意加装电梯,法院怎么判? 未约定工程款是否包含税金的惠阳法院认定不包含税金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评论 姓名 * 电子邮件 * 站点 Save my name, email, and website in this browser for the next time I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