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房产(二手房东)未及时交租被法院判四倍利息计违约金

    本案案情:2013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淡水云新大道8号惠中大厦的一至六楼商住楼出租给被告使用8年,租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止,被告分时段按不同的标准向原告计付租金,其中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租金为46300元/月,2014年9月30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租金为50000元/月。被告每月支付的租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被告直接支付给银行作为按揭还款,剩余部分由被告每月10号前支付给原告。合同第四条就其他费用约定,被告须于合同签订当天向原告交纳合同保证金100000元。合同第七条就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约定,被告如拖欠租金(包括给银行的还款)应按欠交租金每天0.5%标准,从应交日次日开始向原告偿付滞纳金,被告如拖欠租金超过三个月的,合同自动终止,同时原告有权暂行扣押屋内所有财产,直到被告付完拖欠的租金、滞纳金、水费、电费、电话费、员工工资及税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后归还,合同保证金不予退回。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租赁房屋交付与被告使用,被告向原告交付合同保证金100000元,被告前期尚能交付租金,自2014年1月起,被告未按时给付租金。2014年2月25日,原告通过邮政快递向被告发出催收租金函,原告在该租金函内言明被告已拖欠租金3个月,合同将自动终止,并不予退还被告的合同保证金,同时要求被告按拖欠的租金总额按每日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原告寄送的该催收函于2014年2月27日到达被告处。原告因多次催收租金未果,诉请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立即交还租赁房屋给原告;2、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从2014年1月份暂计至2014年6月份为277800元,2014年6月份之后的租金计至被告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3、原告没收被告交付的租赁保证金1000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交付租金的滞纳金(从2014年1月10日起暂计至2014年6月10日止为104175元,2014年6月10日之后的滞纳金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5、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原告租赁给被告使用的房屋,系原告与案外人陈志刚共同所有,房屋共有人陈志刚发表书面申明表示同意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月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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