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住房产权登记我爸爸的名)房产归谁

    来访者小张一脸愁容。 
    “我母亲08年去世的,家里的一套住房产权登记我爸爸的名下。现在爸爸想将此房变更登记在我的名下,可我外婆却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婆听我舅舅、姨妈话,说我这套房产有她一份。 我想问这个房产到底归谁,外婆占我母亲房产的百分之几? 还有如果外婆去世了, 我舅舅姨妈有权继承这套房产吗?” 
    我稍加思考答道: 
   “此房如是你父母婚后取得,则是他俩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的份额应为你母亲所有。你母亲去世后,属其一半的房产应由包括你父亲、你、你外婆在内现有的她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继承(除非她留有遗嘱对此作了另外的安排)。在继承开始后(你母亲去世时),只要你外婆没明确申明放弃继承,则视为其已继承了其应得的那份你母亲的遗产,只是没有具体分割罢了。如在未分割你母亲遗产前,你外婆又去世了,则其从你母亲处应得的遗产份额就转由你外婆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你舅、你姨妈是你外婆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他们有权继承你外婆从你母亲处继承的此套房的应得份额。但你作为你母亲的子女,依法可以代位你母亲参与对你外婆遗产的继承,取得你母亲原本可以直接继承的你外婆遗产的份额。如此,能够为你外婆继承的这套属房产份额,应为六分之一,且对这六分之一的房产份额,你将来还有可能通过对你外婆遗产的代为继承,收回其中的三分之一。”在听我进一步解释,了解到他要完全占有此房付出的代价并不大后,小张紧锁的眉舒展开来,临走时表示回去好好与外婆商量,满足老人的正当要求,争取协商解决。 
    小张的问题看似简单,却涉及我国《继承法》中所确认的比较复杂的“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1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这就是转继承的法律规定。依据这样法律制度的安排,在本案所涉遗产(即小张父母共有房产中应属小张母亲享有的产权份额)未实际分割前,假如小张的外婆未留遗嘱也去世了,则作为她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小张的舅舅、姨妈,当然可以通过转继承取得小张外婆本应分割取得的小张母亲的遗产。说白了,小张舅舅、姨妈对本案房产的继承,并不是继承小张母亲的遗产,而是继承小张外婆的遗产。因为在小张外婆去世前,其对本案房产中应属小张母亲遗产的部分,已经接受继承了她应得的份额,由此已成为了她的财产,只不过是她的这一继承取得的财产,没有从本案所涉房产中分割出来罢了。 
    长辈先于晚辈离世是正常的,但黄泉路上无老少,白发人送黑发人也是常有的事。“代位继承”就是法律为后一种情形下的继承,安排的一种继承制度。 
    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小张的外婆如果去世了,在她未留遗嘱的情况下,她的遗产就应由她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她就是被继承人。原本小张并不是她外婆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外婆的遗产本无法定继承权,但由于她的母亲作为其外婆的女儿是先于外婆死亡的,由此他作为其母亲的晚辈直系血亲,依据前述的法律规定,就取得了代替其母亲直接继承取得他外婆遗产的权利。这就是“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不是差不多吗?错了,它俩形虽似,却性有别,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完全不同的继承制度。在本案中小张的母亲和小张的外婆互为继承人和被继承人。 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本案小张母亲)是早于被继承人(本案中小张外婆的)去世的,而转继承中的继承人(本案中的小张外婆)是迟于被继承人(案中的小张母亲)去世的,所以在两个继承制度中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是不同的。 
    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本案中的小张之所以能代位其母亲继承外婆的遗产,正是因为他与外婆存在这种晚辈血亲的关系;而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本案中除了小张的舅舅、姨妈作为小张外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通过转继承,取得本应由小张外婆继承的小张他*的遗产外,小张外婆的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如其配偶小张的外公、其父母如果健在,同样可以参与这种转继承的遗产分割,并不限于只有小张外婆的晚辈直系血亲才有权参与转继承,可见两者在享有继承权的权利人范围上也是不同的。 
    另外,两种继承制度的继承方式也是不同的。转继承本质上还是两次继承,即小张的外婆首先继承了小张母亲的遗产,再由小张的舅舅、姨妈来继承了小张外婆的遗产。只不过在小张外婆去世前其继承小张他*的遗产未分割出来实际控制,最终看上去像是被小张的舅舅、姨妈直接继承的罢了。而在代位继承的情况下,只发生一次继承,即小张是代位其母亲直接继承取得其外婆的遗产,在这次继承前并未发生其母亲对其外婆遗产的另一次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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