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人民法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2013年5月31日,第三人瑞庭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太东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太东·高地花园项目1号楼(公寓)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发包的太东·高地花园项目1号楼(公寓)装修工程,工程开工日期为2013年5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7月10日(无论实际开工日为何时,必须在该时间内竣工),乙方完成本工程所有装修及安装工程,甲方收到乙方请款报告后在次月25日前支付至双方已确认的累计计价总额的85%(不含签证及变更),工程施工完成竣工验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甲方按照确认的工程累计计价的90%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结算资料齐全,双方在2个月内办理完工程结算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乙方每次向甲方申请工程款时,应同时提交的资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量审核表,报甲方审核。付款前应提交甲方确认的等额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财务部门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税务发票,末次付款时(即付至95%时)乙方应按结算总价累计提交发票。为便于结算,乙方须统一按广联达计价软件GBQ4.0进行编制结算,否则甲方不予受理。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后7日内完成甲方提出的整改内容,并从施工现场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清除施工垃圾,确保工程整洁后移交(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乙方逾期未向甲方完成上述移交,视同延误工期处理,乙方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提出或因任何一方过错终止合同,属单方毁约行为,毁约方、过错方除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的违约金外,还应向对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乙方按每拖延一天承担1‰的违约金支付给甲方,由于工期拖延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另查明,2013年11月6日,第三人瑞庭公司与原告叶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瑞庭公司将承建涉案装修工程对太东公司剩余工程款的债权整体转让给原告,由原告向太东公司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013年12月10日,原告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债权转让通知给被告,该邮件于2013年12月11日投妥。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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