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不合格,法院判装修公司负担鉴定费

案情简介:2011年4月23日,原告刘**作为甲方与被告**装饰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三季二栋1401户装修说明》、《与原(**公司)装饰合同相应条款的修定与变更》、《预算表》,约定原告所有的**第三季二栋1401户房产装修工程由乙方**装饰公司承包施工,工程包括基础工程、客厅、餐厅工程、主卧房工程、次卧房工程、厨房工程、卫生间工程、阳台工程及综合工程。工期为60天,即从2011年4月23日至2011年6月23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水泥、沙子),并约定工程预算总造价12432.74元,付款方式为开工三天内付装饰工程预算金35%即4320元,安地砖、墙面贴瓷片完成后再付预算金35%即4320元,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按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结算,扣除已付部分,7天内(扣除质保金后)一次性付清,质保金为结算总额的5%计算,质保期一年。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施工进度款35%即4320元。被告**装饰公司组织人员于2011年5月9日按照工程预算表的内容进行施工。后因原告认为房屋装修质量存在问题,要求被告整改,被告不同意,双方对装饰工程质量问题产生分歧意见,被告于2011年6月8日停工。双方对房屋装修质量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刘**遂向本院提出上述请求。被告**装饰公司认为装修工程质量没有问题,是原告自身的问题致使装修工程中断,造成其经济损失,遂向本院提出上述反诉请求。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原告刘**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了相关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其主张的房屋装修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房屋的装修质量评述为:1、地面砖铺贴一般项目观测结果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第6.2.8条及第6.2.13条的规定;2、内墙瓷砖铺贴主控项目观测结果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8.3.5条的规定;3、房屋地面铺贴平整度检查结果满足《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表6.1.8第2项及第3.0.19条的规定;4、房屋墙面铺贴平整度检查结果个别不满足《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表8.3.11第2项及第8.1.6条的规定;5、卫生间的防水层合格,厨房防水层不合格;6、餐厅地漏排水坡度不正确。综上所述,该房屋的地面瓷砖及墙面瓷砖铺贴质量、厨房防水层质量不合格;卫生间防水层质量合格。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为:1、对空鼓的墙体铺贴瓷砖及地面砖进行拆除重新铺贴;2、重做厨房的防水。鉴定费为5000元。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确认,除天花乳胶漆、墙面乳胶漆、地砖安装、窗台有4米踢脚线、进门地砖、洗澡间和厨房地砖等工程没有完成外,其余工程已经完成,并确认被告完成修补乱门边费用150元及过道天花吊顶174.96元,未有安装窗台大理石。原告认可水路改造做了14米,每平方米48元,共计672元。原告刘**从惠阳联胜建材购买了大厅地砖1890元,后来又补进了3块大厅地砖136元,卧室地砖1254元,地脚线498元,卫生间和厨房的墙砖共704元,厨房地砖300元没有使用,厨房腰线195元,厨房的花片25元,卫生间墙身砖634元,卫生间的腰线、花片共196元。以上材料款共计5832元。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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