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检察院对二起危险驾驶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19〕1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惠州市惠阳区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1日1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粤L6****的小型轿车途经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G205国道市场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李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4.1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4日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19〕15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01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贵HQ****小型轿车途经惠阳区淡水街道办白云六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彭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2.5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4日

惠阳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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