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销售公司起诉开发商佣金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惠州市XX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惠州大亚湾西区新民路XX号西街苑XX栋一单元3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11054P。法定代表人:黄XX。

被告:惠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惠州大亚湾澳头大亚湾大道X号XX方公寓1栋1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XXXXR。法定代表人:郑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成交中介佣金33741元,并自2016年3月21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利息。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系一家房产中介代理公司,被告系大亚湾金XX(推广名XX东方)的开发商。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3月18日签署了《XXXXX项目带客联动合同》,双方约定了带客介绍成交等事宜。

2018年3月2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X介绍了吕XX、黄XX夫妻成交一套房产,折后总价为482019元。3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泛联动成交确认单》。确认成交需支付1%现金奖4820元,7%佣金33741元。

不料,被告支付了现金奖4820元后,7%佣金33741元一分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9年1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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