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惠州市XX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惠州大亚湾西区新民路XX号西街苑XX栋一单元3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11054P。法定代表人:黄XX。
被告:惠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惠州大亚湾澳头大亚湾大道X号XX方公寓1栋1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XXXXR。法定代表人:郑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成交中介佣金33741元,并自2016年3月21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利息。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系一家房产中介代理公司,被告系大亚湾金XX(推广名XX东方)的开发商。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3月18日签署了《XXXXX项目带客联动合同》,双方约定了带客介绍成交等事宜。
2018年3月2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X介绍了吕XX、黄XX夫妻成交一套房产,折后总价为482019元。3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泛联动成交确认单》。确认成交需支付1%现金奖4820元,7%佣金33741元。
不料,被告支付了现金奖4820元后,7%佣金33741元一分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9年1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