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上诉状

管辖异议上诉状

                                  (2016)粤0306民初119XX号

上诉人:袁XX,男,汉族,19XX年1月9日出生,住址XXXX山路9号,身份证号35212XXXXXXXX91034。

被上诉人:舒XX,男,汉族,19XX年2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XX上村六组,身份证号码4202 XXXXXXXX 69410。

被上诉人:X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宝安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X区二区龙井二路3楼302,统一社会用信用代码9144XXXXXX9539572。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舒XX、X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宝安支公司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194X号民事裁定书,现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19XX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的人身侵权类案件,被告以上诉人当时为购车上牌办了一张深圳的居住证为由,视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深圳,将本案在深圳市立案起诉,宝安区人民法院未能仔细审查而立案。

在一审答辩期间,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为由,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

宝安区人民法院以被告X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宝安支公司在深圳宝安区,宝安区法院有管辖。

上诉人认为,保险公司在本案中,只是替代被保险人赔偿的地位,处从属地位,因以上诉人的住地为准。加上,《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粤高法发[2001]6号) 22、对发生在广东省内的交通事故损害请求赔偿,交通事故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广东省内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案件管辖;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都在广东省内的,由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上诉人有充分的证实,本案的原告、被告(即上诉人)都在惠阳区,且交通事故(即侵权行为地)也在惠阳区,为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累,恳请贵院将本案移送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希望贵院查明事实,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判如所请。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袁XX

特权授权代理人:

  2016年8月4日

附原一审提出的管辖异议证据外,现再补强一份居住证明证据附后

车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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