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答 辩 状
(2017)粤1303民初26X号离婚纠纷案
答辩人:杨XX,女,汉族,1995年1月28日生,惠州市XX区良XXXX村10号,身份证号44130XXXXXXXX82X。
被答辩人:胡XX,男,汉族,1993年12月5日生,惠州市XXXX村委会,身份证号44XXXXXX57634。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2017)粤1303民初2XX号离婚纠纷案,答辩如下:
答辩的意见要点为:
一、同意离婚。
二、彩礼18000元已花费或已购置物品且放在被答辩人处,无须退还。
具体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
一、关于双方认识的时间及其他时间问题。
被答辩人诉称双方是2016年9月15日认识时间有误。实际双方是初中同学,那时就认识。回娘家时间是按照当地风俗“三天回门” ,是在12月18日办酒席后3天才回的。根本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述的次日。过几天就是冬至,答辩人也在男方家中过冬至。
二、关于礼金18000的具体用途。
因为当时是男女方分别办酒席的。收到男方礼金后,办酒席办了10几桌,花费了几千元。另外,女方购置如下嫁妆陪嫁:在接亲嫁毁奁箱中回现金礼4000多元,TCL彩电4000元左右,一条金项链、一个金戒价值约8000元,购置床、梳妆台及床上用品等约4000元。花费金额已过头。即无所谓退还之说。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