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房地产律师:购房者无力支付分期款法院判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申请调整后)

        案情介绍:2014年9月10日,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一、物业情况,该物业为位于惠州大亚湾霞涌小径湾1号某某小径湾花园观海轩9栋2704号房,建筑面积93.05平方米,合同总价款为1319312元。二、付款方式,被告采取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即应于2013年9月10日前支付购房款527725元,于2014年3月31日前支付购房款395794元,余款395793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三、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如未按合同时间付款,逾期在6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6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解除合同的,被告按累计应付款的1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原告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四、交付期限,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5年3月28日前。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同日,双方签订了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协议对合同第七条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了补充约定:逾期在1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1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解除合同的,被告按累计应付款的1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原告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首期款首期款527725元,之后因被告未能按时支付第二笔购房款395794元,原告遂起诉至本院,并提出如上诉请。
本案的判决要旨:
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2、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2014年3月31日前支付第二笔购房款395794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且逾期付款已经超过60日,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原告有权依约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原告应当将被告已交付的购房款扣除违约金后予以退还。
3、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合同第七条规定,逾期超过6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解除合同的,被告按累计应付款的1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亦约定逾期超过1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解除合同的,被告按累计应付款的1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被告双方虽约定了被告逾期付款应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适当调整违约金的请求,考虑到被告的逾期付款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是银行利息方面的损失,且原告请求按总房款1319312元1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与合同约定不符,参考其他同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依法将违约金调整为按累计应付款的10%支付为宜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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