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房产律师: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扣款后向购房者追偿

       大亚湾房产律师: 2010年5月14日,原告**公司与被告刘**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刘**购买原告**公司开发的位于大亚湾**花园**房,总金额为人民币807733元。首期款为人民币247733元,余款人民币560000元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惠阳支行)办理贷款手续。2010年6月7日,原、被告与工行惠阳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工行惠阳支行发放贷款人民币560000元给借款人刘**,**公司为借款人刘**的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第23.2条约定:“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如下列条件同时满足的,保证人对该等条件同时满足之日后到期的借款人的债务免除保证责任:A、本合同第16.2条约定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B、贷款人收到记载有上述正式抵押登记信息房屋他项权证书”;第二十五条约定:“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授权贷款人从保证人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
开发商与购房者就位于惠州市大亚湾**花园**室买卖事宜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按揭期间因未按时还款,导致按揭银行从开发商账户扣划相应款项。根据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八条约定,购房者应承担因此给开发商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开发商为购房者(即借款人)刘**的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第23.2条约定:“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如下列条件同时满足的,保证人对该等条件同时满足之日后到期的借款人的债务免除保证责任:A、本合同第16.2条约定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B、贷款人收到记载有上述正式抵押登记信息房屋他项权证书”;第二十五条约定:“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授权贷款人从保证人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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