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章**等八人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上述案外人已经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清了购房款,但被告未按合同的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向大亚湾区房屋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上述案外人尽管未实际占有所购房屋,但未能实际占有的原因是开发商的房屋尚未符合交付条件,其责任不在上述案外人,故该八套被查封的房屋应予解除查封。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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