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须通过法院判决(调解)

       案情介绍:2010年10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0C5066)一份,约定被告将其公司开发的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上田地段的**花园第66栋4号房预售与原告,该房建筑面积为257.44平方米,合同总价款为203万元,原告向被告缴纳首期购房款102万元,余款约定按银行按揭方式解决。合同签订后,原告因故未交剩余价款,被告也未将房屋交付。
       实际上,大亚湾购房人好多是深圳客,因为经济收入、工作变化等原因,购房人不再要房子了,所以,产生了许多房产纠纷,经统计,房产纠纷占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件的30%左右。因为商品房销售合同预告登记具有初步物权性质,所以必须通过法院才能解除。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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