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农民工做工未保留证据败诉

        案情介绍:2011年7月1日,原告罗**代表原告十人向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仲裁被告**公司双倍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93413.8元,支付农民工误工损失4060元,支付交通费1300元及仲裁费由被告**公司承担。该委员会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惠湾劳仲[2011]59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认为十原告与被告不属于劳动关系,决定不予受理。原告十人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提起上述诉讼主张。
       大亚湾律师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实被告**公司雇佣原告等人工作的事实,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公司拖欠十原告工资的事实。因此,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败诉。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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