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法院案例:无预售许可证销售房产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2010年2月6日,原告杨**作为乙方与被告**实业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六份《**园内部认购协议书》,该六份协议书分别约定原告杨**认购被告**实业公司开发的**园3号楼A单元D22、3号(后变更为3栋1单元205号)商品房与19号、36号两个商铺及126号、129号、130号三个车位。其中,涉案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9.2平方米(后变更为84.47平方米),总价为302702元。19号铺位建筑面积为56.15平方米,总价为346670元,36号铺位建筑面积为35.79平方米,总价为199923元。126号、129号、130号三个车位的价格均为30000元。协议约定乙方在签订协议时需缴付定金分别商品房为40000元, 19号铺位为69334元及36号铺位为39985元,三个车位均为10000元共计定金179319元。协议第三条约定甲方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从甲方通知乙方之日起15天内,乙方须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并交足首期款,否则每延误一天,按乙方总价房款欠款总额的3‰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延误超过15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所缴定金不予退还。协议签订后,原告杨**于2010年3月18日向被告**实业公司支付前述商品房、两个商铺及三个车位的定金共计179319元。被告**实业公司分别于2010年12月10日、2011年1月11日取得**园商品房预售预售许可证,遂电话通知原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及缴纳首期款。原告接到通知后,其委托杨**于2011年4月24日到被告处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兹有杨**定购我公司开发的**园项目的3-112号商铺(原19号商铺)与4-109号商铺(原36号商铺)一事,因原委托销售事宜协商未果致使定购人至今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双方商定该事宜于一个月内(2011年4月24日-5月23日)另行协商。若一个月内协商未果则一个月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原告并于当天缴纳了该3栋1单元205号商品房的购房款62844元。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您可能 感兴趣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