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帮情人洗钱75万元,获刑10个月

5月24日,我院公开审理一起洗钱犯罪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小刘(化名)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案情回顾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6年底以来,被告人小刘与小卫(化名,另案处理)持续维持情人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小卫为小刘购买商品房、生活消费、抚养孩子提供一定经济支持。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小卫利用职务便利,在租赁某市场的过程中,先后向小林、小谢(化名)收取、索要贿赂共计人民币77万元。小刘为其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以代持公司股份、银行转账的方式,帮助小卫掩饰、隐瞒前述贿赂款共计人民币7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小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庭审过程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被告人小刘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我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人身危险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作出判决。该案宣判后,被告人当庭声泪俱下,表示后悔不已。

洗钱,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法官在此提醒,洗钱行为不仅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的稳定,还容易掩盖上游犯罪,为犯罪分子隐藏和转移违法所得提供便利,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贪图非法利益,铤而走险触犯法律,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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