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累犯又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惠阳2021年案例分析

邱文峰律师掌握刑事基本理论、关注当前立法动态、熟悉刑事法律法规、与全国著名刑法专家保持互动。扎根惠湾地区,熟悉广东判罚尺度、善与办案人员沟通。以“为自由而辩,为生命而辩”为执业理念,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家属委托,在公安侦查、检察院批捕及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各阶段,相应提出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无罪或罪轻的律师意见,奔波在惠阳(大亚湾)、惠州市、广东省三级公检法之间,运用一切合法的手段,争取当事人保住性命或从轻、减轻处罚甚至无罪而努力。

案号案情摘要判决结果律师分析
(2021)粤1303刑初524号1.邓某文因犯绑架罪于2010年5月25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5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4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
2.梁某因犯绑架罪于2010年5月25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4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
1.被告人邓某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被告人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两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2021)粤1303刑初448号1.丁某康因犯抢劫罪和抢夺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20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2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丁某康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丁某康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又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2021)粤1303刑初923号吴某华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6月26日被羁押,同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被告人吴某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吴某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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