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认购书和购房合同法院判退定(订)金20000元

       本案案情:2013年11月10日,原告到被告处购房,并填写了一份置业计划书,认购了被告开发的位于惠州市大亚湾霞涌镇霞光西路东能银滩项目3栋701号房,建筑面积42.4平方米,认购价为507842元。被告当日出具了一份临时定金确认单,确认收到原告购房定金5000元,剩余定金15000元原告应于2013年11月12日前补足。2013年11月12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了剩余定金15000元。后双方未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房定金遭拒,遂起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置业计划书、临时定金确认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原告支付定金后,原、被告双方未签订认购协议书,亦未书面约定付款方式及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等相关事宜。至今双方未签订合同,证明双方就签订合同一事无法达成合意,该情形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故原告已经支付的定金,被告理应退还。
     大亚湾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袁某购房定金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退还购房定金时一并付与原告。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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