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合作实为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大亚湾法院判无效

  案情介绍:1993年6月9日,原告**实业公司作为乙方与惠州市大亚湾**开发公司(后企业名称变更为惠州大亚湾**实业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作为甲方签订了三份《**新村小区土地联合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与**、**、**村合作开发位于澳头妈庙地段的生活小区–**新村的地块转让给乙方开发。其中小区红线图编号为6-1、7-1的地块,价款为1,128,960元;小区红线图编号为9-5、10-5的地块,价款为940,800万元;小区红线图编号为11-5、12-5的地块,价款为917,280万元。上述合同均约定涉案地块的面积240平方米,合同签订当天付50万元,余款待证件办好后即日全部付清。协议约定甲方负责对小区的场地进行统一平整、道路统一实施、排水管网统一设计施工,为乙方代办地块的建设用地许可证。乙方负责按时付清地款,负责本栋建筑的报建手续及费用,按红线范围施工建筑。协议签订后,原告于1993年6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购地款1,470,000元,1993年6月19日,原告再向被告支付30000元,被告均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并盖有“大亚湾**开发公司**新村财务专用章”。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分别于1993年10月23日,1994年1月6日按照原告的指令将涉案的小区红线图编号为6-1、7-1的地块办至第三人马**、叶**名下,建设用地许可证号为大亚湾国土准字 [1994]25**号、大亚湾国土准字 [1994]25**号。
另查明:原告取得上述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后,发现涉案土地被告未按约定进行场地平整,遂未继续购地款,被告亦未将涉案土地交付原告使用。后原告发现小区红线图编号为6-1、7-1的地块已被**中学使用,遂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2010年8月19日,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向区国土分局出函称:“兹有马**的96㎡、叶**144㎡两宗用地,均于1993年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994年办理了《建设用地许可证》。经核实,该两宗用地与**中学用地重复,……”2010年10月10日,国土资源局区分局复函称“……经核查, 1993年妈庙**、**、**村取得位于苏苗墩地段的30000平方米回拨地(《建设用地许可证》编号大亚湾国土准字[1993]09**号,1994年该三个村将其回拨地规划成小块地对外转让(目前在我局办理了用地手续的有8宗,包括马**、叶**2宗用地),但因当时未收回原回拨地证件重新换证,从而导致来文所述的用地重复问题。鉴于该三个村已将上述回拨地分块进行了转让,又将该回拨地出租用于建设**中学……”。原告认为,被告无法将涉案的土地交付原告使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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