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已支付首期款退房要承担的责任(大亚湾法院判例)

 
       本案案情:2013年11月30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两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惠州大亚湾澳头中兴北路269号某某凯旋花园第3栋2503号房,总房价款为355000元,两原告采用分期方式付款,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两原告应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首期款105500元,其余房款245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被告如逾期付款,逾期超过9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解除合同的,被告按累计应付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被告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原告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原告应于2016年1月30日将涉案商品房交付等等。同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购房需要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应在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时提交完整的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资料。若因资料不齐,被告须在7日内补齐,否则原告将会在7日到期后发出催款通知书。被告仍不按通知书上的时间补齐贷款申请资料或付清购房款,原告有权收取购房总款的20%作为违约金和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扣除解除合同的相关费用后才将剩余部分退还被告;由于被告的自身原因(如信用不良、虚假材料、材料不齐全、房贷过多等)或者其他原因(如政策影响)导致银行按揭不能办理的,被告同意在接到原告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付清购房款或改为分期付款。否则,原告有权收取购房总款的15%作为违约金和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扣除解除合同的相关费用后才将剩余部分退还被告等等。合同签订后,两原告缴纳第一笔款项105500元(其中借款70000元)和维修基金4510元、契税3505元,公证费80元、查档费50元和备案费80元,按揭款至今未批,也未按其他方式支付。为此,两原告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请求。 另:原告已于2013年11月1日取得涉案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涉案商品房已于2014年2月10日进行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号为: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110470号,预告登记依据合同号为:HW201327036。
     本案裁判要旨:
       1、合同效力。原、被告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中,二原告因按揭贷款无法办理而未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经被告催告后,二原告并未付清购房款或与被告协商改为分期付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同意,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将二原告已交的购房款、维修基金和契税扣除违约金和解除合同备案所必需费用后予以退还。
       2、 关于违约金问题。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有权收取购房总款的15%作为违约金,该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二原告主张调整违约金比例,为了体现公平,结合本院处理其他类似案件的实际情况,违约金调整至购房总款的10%为宜。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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