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辩护人的禁忌与技巧

信息时代,一起看似普通的刑事案件也很容易被舆论炒作成社会关注的热点事件,律师接受委托后若辩好了便可以一夜成名,如辩不好则也很可能声名狼藉。虽然无幸成为律师队伍中的一员,或许对刑事辩护技巧问题没有多少发言权,但因为有过近二十年的刑事法官生涯,在主审和参审的无数形形色色刑事案件中与律师们有过无数次合作,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案件都有遇到过,所以从一名裁判者的角度,以为对刑事辩护的情况大概还有一点了解。当然,由于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在此不可能结合具体案件来班门弄斧、布鼓雷门,主要针对刑事辩护中应避免的“禁忌”和改进策略就事论事,并与律师界的大佬们共同商榷。

禁忌之一:论点不鲜明,论证缺乏逻辑性。在通常情况下,绝大多数法官是不会将律师的辩护词当作一篇八股式论文来进行研读的,他们往往侧重于评判律师在辩护中提出了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罪重的意见,以及据以证明自己主张的论证是否具有说服力,最后在个案裁判中一一作出正面回应。但是,这不意味着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可以信口开河、胡言乱语,作为一名优秀或者称职的辩护律师,至少在出庭前就应该清楚辩护要点是什么,应该实现什么样的辩护预期,可能会出现什么样的裁判结果,并与被告人事前达成辩护默契。可是,屡见一些律师在辩护策略上犯言不由衷、词不达意的低级错误,前面刚刚言之凿凿表达过无罪的观点,后面又随即出现了“退一步讲”“退一万步讲”——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也具有若干应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等,如此模棱两可的拙劣辩护技巧,势必会影响到法官最终决定支持无罪意见的确信。而且,在此罪与彼罪、罪轻罪重问题上也一样,律师提出辩护如果存在前后逻辑不连贯的情况,都会直接影响到法官对辩护理由的信任。

不论被告人是否认同无罪辩护,律师在庭审前对案件都要有一个正确的评估,以避免对被告人产生认识误导,最终损害其合法权益。律师是不是决定无罪辩护,最终还得取决于支撑其辩护观点的理由是否充分,而不能只为迎合委托人的一厢情愿。而在现实中,确有一些投机取巧的律师热衷于作事实无罪辩护,接受委托时在被告人及其亲属面前吹得天花乱坠,以至于使被告人及其亲属也被吹嘘得深信不疑。当然,律师信口雌黄的结果却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反而连本来板上钉钉的自首情节都成立不了,甚至还因辩护失当而使被告人“丢了卿卿性命”。是的,在辩护失败后,律师可以把“责任”最后推给司法不公,但被告人却不得不为此付出沉重代价。显然,现行刑事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已比较完善,司法机关办案也越来越规范透明,法律无罪案件一般很少会发生,事实无罪案件也不常见,这是不容争辩的事实。因此,律师们如果非要针对事实和证据问题做文章,大概也应围绕非法证据排除及证明标准来展开辩护,而且在庭前要做足功课,尽可能使整个论证保持逻辑严密、无懈可击。否则,任何为取悦委托人而动辄在法庭上作无罪辩护,都有悖于律师的职业操守,是刑事辩护急功近利和极端不负责任的表现。

再比如,论点不鲜明,东一锤子西一棒子,有的律师在法庭上说了在半天,都是一些不着边际的废话。一场不得要领的拖沓冗长的辩护,当然会让法官们听得昏昏欲睡、不知所云,遑论获得法庭的最终采信与支持。法律是逻辑化的经验。每一次精彩的法庭辩论,都应当是一个抽丝剥茧的逻辑证明过程。因此,律师提出辩护观点应开宗明义、一目了然,然后逐个进行分析说理,做到立论和论证层次清晰、逻辑严密,关键是要最后能把法官的注意力吸引住,而切忌将精彩纷呈的刑事辩护大餐做成一道道东拼西凑的“大杂烩”。在此还需要特别善意提醒的是:凡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情节,不论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是否已经确认,辩护律师都应将之据为己用,这样可以增加整个辩护的“含金量”和“成功率”。

禁忌之二:定位不正确,论辩缺乏理性。前不久笔者曾撰发过《增进法官与律师的职业互信》一文,文中认为“公平正义本身就是一种体验,而律师和法官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便是社会获得这种体验的基础”,并抨击“备受诟病的‘死磕’‘闹庭’现象,实际上就是因为有的法官和极少数律师互相蔑视、互不尊重,热衷攻讦、缺乏互信所造成”,因而提出了“增进法官与律师职业互信的基本前提是:找准定位,扮演好各自角色;放下身段,调整好各自心态;注意言行,把握好各自分寸”等观点。显而易见,刑辩律师的职业尊荣靠个人涵养、专业、理性来赢得,而不是看其是不是敢在法庭上挑刺、搅局,是不是敢与法官强硬叫板,甚至公然对法官进行诋毁、谩骂,哪怕刑辩业务大多是“一锤子买卖”。或许可以这样认为,尽管非理性辩护可能会使一些律师名声大振,也可能被民众追捧成“斗士”“英雄”,但律师辩护做不到心平气和、气定神闲,必定难以获得刑事法官的由衷好感,以“死磕”为荣的律师最终肯定成不了德高望重的“大律师”。以法官为“敌”,在庭上庭下摆出一副趾高气扬、唯我独尊的架势,还想获得法官的尊重?打死也没人相信。

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时下刑辩环境不尽如人意,当然不全因为法官、检察官热衷于秉持职业傲慢,还因为一些律师喜欢渲染矫情或者过于自以为是,认为权利是靠你死我活的“斗争”得来的,所以法律共同体内相互倾轧、争斗不断。显然,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主要“对手”是控诉方,但这个针锋相对的“对手”仅仅局限于在个案定罪量刑上存在意见分歧的层面。至于对居中裁判的法官们来说,律师就更不应该抱有先天的偏见和成见,甚至于将他们当成势不两立的“假想敌”来对待,否则,构建“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就无从谈起。笔者根据多年的司法审判经历和感受,以为在一名称职的法官眼里,法庭上的律师其实没有大小之分,只有是否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辩护意见”,不存在是否应当被特殊信任的“辩护律师”,辩护意见是不是能被法官所采信和支持,最终还得靠事实和法律说话,法官不会根据律师的“声望”和辩护的“声音”大小来取舍正义。因此,律师在法庭上可以据理力争的“死磕”,但切忌胡搅蛮缠的“闹庭”,裁判权毕竟牢牢掌握在高高在上的法官手里。

当下刑事辩护还存在一大硬伤,那就是有的律师在法庭上很容易角色错位——争“权”不争“理”,斗“气”不斗“案”,脾气越来越大,自我感觉越来越好,“吵”和“炒”的功夫越来越强。比如,不是把工夫花在如何认真分析研判案件上,而是把主要精力放在计较与法官、检察官如何能做到“平起平坐”上;案件还没有裁判,就喜欢通过媒体网络进行舆论造势,千方百计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影响;过于迷信“语言暴力”,将法庭当作“骂场”,妄自尊大、口无遮拦,试图以激怒法官、检察官的情绪来借机搅局生事;肆意贬低法官、检察官的道德素养和专业水准,无限拔高自己的职业境界和认知能力,等等。既然律师已将法官们个个都当成了黄松有、奚晓明,那么双方的信任基础就已经动摇,刑事辩护不可能不失去健康的生态,律师在法庭上自然也就只能茕茕孑立。因此,有志于刑辩的律师一定要谨记,尊重与被尊重互为基础,有理有据的理性表达显然更容易为法官所接受,礼有节的谦恭姿态显然更容易为法官所尊重,法官才是法庭上最主要的受众,法律才是控辩审三方共同的上帝。

禁忌之三:言辞过于煽情,表达缺乏专业性。如前所述,无论刑事辩护还是民事代理,辩论的方法很重要,也很需要讲究技巧策略。从专业的角度讲,律师在每一起案件中的辩护都是一次重要的演讲,既需要有说服力,也需要有感染力。律师们必须要能“拎得清”的是,在法庭上发表辩护词的目的不是为最终取悦被告人及其亲属,也不是为能赢得旁听群众雷鸣般的掌声,而是要能真正打动法官的内心,既要保证法官能够听得下去,也要保证法官能够听得进去。一次律师自以为精彩或者让委托人感到满意的辩护,如果法官们觉得索然无味,或者内心产生了明显抵触,最终就会变成律师的自说自话、自娱自乐,深受其害的仍然是被告人。毫无疑问,对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而言,成功的辩护靠的是律师能以理服人,而非以情动人,不管是就事实证据问题展开辩护也好,还是对定罪量刑等法律适用问题展开辩护也好,法官比较容易接受律师们能提出专业的辩护观点,庄重的法庭不喜欢眼泪、不欢迎掌声。

然而,有的律师却特别偏爱在法庭上煽情,甚至以主观臆断为辩护铺垫,要么把辩护词写成一篇篇字字血、声声泪的“控诉状”,要么把辩词写成一篇篇花里胡哨的“抒情文”,要么把辩词写成一篇篇标榜自我的“广告词”,除了能满足部分当事人和旁听人员情绪宣泄之外,对于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和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不能够带来多少积极影响。要知道,刑事辩护通常不适宜以一味的情感抒发来获得法官的信任和支持,辩护的目的也不是为了替律师自己招揽生意,而是律师所发表的辩护观点究竟有多少能被法庭所重视和采纳。换句话说,律师在参与法庭辩论时可以让自己感性一点,但与控方之间比的是法律专业水准而非情感表演功底,比的是逻辑思辨能力而非哗众取宠功夫,真正高明的律师在辩护时更重在摆事实、讲法理。

刑辩水平的高低,往往取决于律师对刑事法学基础理论的研习以及对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熟知程度。显然,法官们更乐于倾听双方合乎逻辑、简明扼要的论辩表达,律师可以把一场个案辩护当成一堂“高端大气上档次”的“专题讲座”,但必须清醒认识到自己面对的是专业素养、经验智慧丝毫不逊色于自己的法官,他们毕竟经年累月在法律与事实之间探寻,不断在遵循一定的逻辑规律进行着个案的法律论证,并努力让自己作出的裁判能够为诉讼各方正确理解并接受。因此,除了留一些获得委托人信任的适度表达以外,律师在法庭上应尽量少一点浮夸和卖弄。律师敬不敬业,辩护的质量高不高,不看在法庭上能否先声夺人,辩护词有多长,提出的观点有多少,而看其辩护能否做到有的放矢、言之有物,论辩是否切中要害、对症下药。最后,再透露给律师们一点小技巧:如果确实对案件事实不甚了解,或者对法律一知半解,就可以只提出辩护观点,让法官们在裁判论证时做出解答并给予回应。

 

古风听竹:心有一杆天平,两边盛满阳光! 子曰:“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 声明:未经本人同意,请勿转载。用稿请联系邮箱sxzyljy@126.com或微信号461306890

您可能 感兴趣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