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案例(惠阳法院)

 
惠阳刑事辩护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条规定就是法律人常说的“转化型犯罪”,即因为当场使用暴力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罪”。
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策略,在重大刑事案件时,应将案件提交给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讨论。重点在目的,手段,是否当场作出进行辩护。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您可能 感兴趣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