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惠阳院二起实际案例

惠阳律师: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规定是刑法修正案所增加的罪名,以前一般用非法拘禁或非法经营罪起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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