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贩卖毒品案件往非法持有方向辩护

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贩卖毒品案件往非法持有方向辩护

图文无关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宋江在吉州区帝凯音乐红馆包厢内,卖给李某某毒品K粉45克,开心水1瓶,获赃款共计人民币2700元;卖给尚某毒品K粉15克,获赃款计人民币700元。同年3月12日晚,公安机关在吉安商务宾馆718房间抓获被告人宋江,当场缴获含氯胺酮成份的毒品K粉313.1827克、开心水17瓶。

【辩护要点】

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李某某出售毒品的事实,证据不足,仅有李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并无其他证据证实,且被告人自始至终不予认可,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对该事实不应认定。

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当场缴获的毒品系贩卖,证据不足,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

【法院判决】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之规定,本案被告人虽然在检察起诉阶段及庭审中翻供,但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多份供述、证人证言、证人辨认笔录、当场缴获毒品照片、搜查笔录、体检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可以认定被告人宋江多次贩卖毒品K粉及开心水,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当场缴获的毒品应认定为非法持有,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刑事判决书案号:(2014)吉刑初字第144号.

【辩点透析】

1、区别非法持有和贩卖毒品对被告人至关重要。前者为轻罪,后者为重罪,如何准确区别两者的异同,对于被告人来说至关重要。司法机关在无充分证据证实行为人持有的毒品是为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而来的,则降格处理为非法持有。“贩卖”是指主观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代购者构成贩卖毒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三》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托购者和代购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追诉。

2、认定被告人具有具有“贩卖”的主观心态需谨慎。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具有吸毒史,卖K粉给李某某、尚某,认定贩卖多次有证据支持。在宾馆查获的毒品K粉313.1827克、开心水17瓶是否可认定为贩卖,需综合全案证据。依据《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宋江在公安机关的4次供述及吉州区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对其所做的讯问笔录均认可现场缴获的K粉、开心粉及开心水是尚未卖出的货的事实,但其在审查起诉和庭审中不供认有贩卖目的,其称现场缴获的毒品是供自己吸食,全案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被查获毒品系准备出售,故不得采信庭前关于贩卖的供述。如果以被告人具有贩卖毒品的经历来推定被查获也是准备出售的,仅凭被告人反复供述据此认定,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因此,从证据的证明标准和证明目的上来看,绝不能仅行为人的单方供述来定案。

3、  缴获毒品、取样、保管、送检、鉴定程序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操作规范。法律对侦查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程序严于其他刑事案件,从毒品现场缴获开始,应由侦查人员主持,当着嫌疑人、见证人的面,当场称量、取样、封存,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的方法及量具的标准有相关法律规定,取样操作规范也有国标。毒品的保管,样品送检均需有交接手续和操作规范。尤其是毒品成分及含量鉴定,涉及理化学科等跨学科知识,依据不同类似的疑似毒品种类有不同的国标。如,疑似毒品中海洛因的气相色谱、气相色谱-质谱检验方法,检验标准为GB/T 29635-2013。辩护人在审查毒品检验的过程是否规范,最好调取鉴定意见的内档,以便全面审核。以上的程序可能存在问题是辩护人作为证据辩护的“法宝”,需要仔细阅卷和研究,找到有效辩点。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办理氯胺酮等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

【涉毒法律】

1、《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至三百五十七条,涉及12各罪名。

2、《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大连会议纪要)。

3、《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3、《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4、《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5、《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6、《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公安机关鉴定规则》、《非法药物折算表》、《计量法及实施条例》、《鉴定人管理办法》。

7、《最高检公诉厅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

您可能 感兴趣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