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公司注销后遗留债权处理实务

【问题的提出】

公司经过解散、清算、注销登记三项程序后即被注销,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各种权利义务就归于消灭。由于法人资格的丧失,注销后的公司就丧失了民事主体的地位,也失去了以公司名义行使各种权利的资格和能力。公司法对清算完毕后遗留的债权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应如何进行处理呢?

一般来说,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所实现的债权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

 

 

【相关判决】

2011)郑民四终字第372号:本院认为:龙泰公司通过正源公司竞拍的长城公司对文峰日化厂的债权,由于长城公司委托拍卖的其对文峰日化厂的债权存在瑕疵,致使龙泰公司竞拍的长城公司对文峰日化厂的债权根本无法实现。长城公司应返还龙泰公司所支付的债权转让款并赔偿龙泰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正源公司作为拍卖人,对长城公司委托拍卖的债权存在瑕疵未尽到审查义务,正源公司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现因龙泰公司已被注销,罗小川作为龙泰公司原股东有权对该公司遗留债权主张权利,罗小川主张权利实现债权后,有义务通知其他股东,按公司原出资比例分配所实现的债权。

2009)杭西商初字第2783号:公司遗留债权涉及内外两层法律关系:在对外关系上,遗留债权表现为公司剩余资产所有权,归全体股东所有;在对内关系上,遗留债权表现为公司剩余资产分配权,股东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分配份额。

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26354

【相关实务文章】

[1]殷桂荣 、沈月榕 :《论公司注销后债权的实现》,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74020,发表时间:2012年。

[2]《公司注销后,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对遗留债权是否有请求权》,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网站:http://hdmh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1/id/1208470.shtml,发表时间:2014

[3[张尚谦:《公司遗留债权债务法律问题探讨》,载《人民司法》2008年19期;

 

【相关地方性解释】

 

《北京市高院关于公司注销后,公司原股东是否可向债务人主张原公司遗留债权的答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李岩欣等诉金华龙经贸公司经营合同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请示中涉及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公司被登记注销、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后,公司原股东可以对清算中未处理的债权主张权利。理由如下:

      1、公司的财产是在股东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基础上形成的。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以投资方式交付公司后,就因取得公司的股权而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而公司在取得股东所交付财产的所有权后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与公司股东在法律上虽然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因存在投资关系,股东对公司经营成果享有收益权利,并对公司解散负有清算责任。在公司注销登记后对尚未处理的债权,公司股东根据民法权利承继原则,全体股东成为权利主体。虽然公司注销后,其法人人格已经消灭,但公司的债权不因其主体的消灭而灭失。公司的原股东仍可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主张其权利。

     2、根据我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24条的规定“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作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这也就是说,在公司注销后,仍有未处理的债务存在的情况下,清算主体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应承担清算责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公司注销后存在未处理债权的情况下,清算主体也应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3、我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26条的规定“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力口诉讼的,终结诉讼。”对本案的处理亦有指导意义。

     在本案中,李岩欣、陶雅平作为被注销企业欣天泰公司的原股东及清算义务人,在欣天泰公司被注销后对遗留在金华龙公司的权益应享有诉权,其作为原告享有要求金华龙公司返还欣天泰公司与其合作期间的收益的请求权。于胜利作为被注销企业欣天泰公司原股东天拓公司的权益受让人,并非欣天泰公司的股东,就此项债权而言,其享有的仅是原股东的债权人地位。本案的债权人应当具备欣天泰公司原股东身份,据此身份向金华龙公司主张与其股东身份相关的特定债权,所以于胜利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其应在李岩欣、陶雅平向金华龙公司主张原欣天泰公司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后,从中分得原股东天拓公司应得的份额,应当另诉主张。

       另,本案争诉之债权项下的财产是否属于修订前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清偿后的剩余财产,需审理清算期间债权登记及公司债权人债权清偿的事实方能确定,均非本案审理事项,在本案中不必涉及。

   此复。

                                                                                                         OO七年三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沪高法民二[2006]6号)

 

 一、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股东发现公司在清算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股东能否对相关债务人或义务人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归于消灭。由于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进行分配后归股东所有,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二、股东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时是否应由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鉴于股东主张原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或财产权益与股东之间就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除非原公司全体股东愿意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外,法院一般无需追加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如多个股东就同一笔债权或财产权益分别提起诉讼法院可合并审理。

三、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其他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对该财产权益进行分配法院应如何处理。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该债权或财产权益原属于公司财产应当归属于全体股东由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规定进行分配。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其他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财产利益的股东对该财产进行分配。

四、公司在未向债权人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注销后股东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公司债权人能否要求获得利益的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债务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应当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因此股东自行对公司清算完毕应当以公司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条件。股东自行对公司进行的清算不具有债务免除的效果。因此公司在未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注销股东又在公司注销后获得公司债权或财产权益债权人有权要求获益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

五、股东未经合法清算注销公司后,又以自己名义主张公司对外债权或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自行对公司进行的清算不具有免除公司债务的功能。如果股东未经合法清算而注销公司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在公司注销后,公司的财产权益应归股东所享有,股东可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

六、公司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又发现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应当如何处理。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并经破产清算与分配公司对外不能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因此破产清算具有免除破产企业债务的效果。

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发现公司还享有债权或其他财产,该权益应当首先用于向全体债权人清偿,在清偿完毕前被宣告破产的公司的股东或上级主管部门不享有该财产权益。届时经法院许可保留的破产清算组尚未被撤销的,则可由清算组对外主张债权或相关财产权益。所获财产经法院决定可进行追加分配或指定相关单位或人员予以保管。如破产清算组已被撤销的,原公司股东或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依法向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请恢复成立清算组或重新成立清算组,以清算组名义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南京杨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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