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从2015年开始向被告供应板材,被告直接下订单,原告根据订单送货,双方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2月31日对货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在结算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欠大森林货款柒万叁仟壹佰玖拾陆元整(¥73196元),年底付25000元整,其余每月还3千到5千元直到还完,”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73196元。其后,被告没有按照《欠条》的约定还款,只于2016年2月5日、4月5日、7月1日,分别支付货款10000元、2000元、2000元(共计14000元)给原告。另,原告把已经交货但没有被使用的货物取回冲抵了一部分货款,被告仍有50064元货款未支付给原告。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1303民初3122号
原告惠州市惠阳区秋长大森林木业,经营场所:惠州市惠阳区秋长维布村牛龙小组。
经营者杜彬。
诉讼代理人杜志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简某某,男,汉族,1981年11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紫金县。
原告惠州市惠阳区秋长大森林木业诉被告简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杜志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简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承诺由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期间归还25000元,其余每月间还3000~5000元拖欠货款,至今被告没有实现承诺,于2016年2月5日偿还10000元,于2016年4月5日偿还2000元,于2016年7月1日偿还2000元。我方经多次催促,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50064元,并支付利息2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其诉请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身份证、欠条,证明欠条的货款金额和付款的方式。
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过审查,认定如下:身份证,是国家相关部门签发的,予以采信;欠条,有被告的签字捺印,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从2015年开始向被告供应板材,被告直接下订单,原告根据订单送货,双方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2月31日对货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在结算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欠大森林货款柒万叁仟壹佰玖拾陆元整(¥73196元),年底付25000元整,其余每月还3千到5千元直到还完,”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73196元。其后,被告没有按照《欠条》的约定还款,只于2016年2月5日、4月5日、7月1日,分别支付货款10000元、2000元、2000元(共计14000元)给原告。另,原告把已经交货但没有被使用的货物取回冲抵了一部分货款,被告仍有50064元货款未支付给原告。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通过口头约定的形式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经交付板材给被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后,并未按照《欠条》的约定足额偿还货款给原告,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所欠货款50064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在2015年12月3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后,至今未支付该拖欠货款,存在逾期情形,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简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所欠货款500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7月2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时止)给原告惠州市惠阳区秋长大森林木业。
本案诉讼费1102元,由被告简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林杏丁
人民陪审员 叶静怡
人民陪审员 曾永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姬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