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分包的工程再分包属违法分包合同无效

案情介绍:原告与被告广泰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2016年1月4日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GT-HT-MB-01(模板),GT-HT-WJ-01(外架),约定由被告广泰公司将其承建的位于惠州市澳头镇进港路43号,工程名称为“皇庭湾天下花园二期别墅”的模板制作、安装、拆除和外架项目劳务分包,包人工不包建筑材料的方式分包给原告。同时约定,承包范围为:除砌体构造柱、过梁、圈梁外所有砼构件的模板制作、安装、拆除劳务工作;主体工程的外架部分。被告广泰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减少或取消工程量。模板部分工程价款为每平方米综合单价37+1元,按砼与模板的实际接触面积计算。签证类单价:普工120元每个工作日,九小时为—个工作日;技工180元每个工作日,九小时为一个工作日。外架部分采用一脚踢模式,统一单价为19元每平方米。工程款结算方式为:模板工程结算经双方确定无异议后一个月内,被告广泰公司向原告支付结算总价的93%,其余7%作为保证金,在结算完后1-6个月支付。外架工程结算经双方确定无异议后一个月内,被告广泰公司向原告支付结算总价的95%,其余5%作为保证金,在结算完后1-6个月支付。合同同时对乙方承包价中的自购辅材、机具设备范围和质量保修等进行了约定。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告广泰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20万元,约定于施工完毕后返还。原告与被告广泰公司签订合同后即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共计完成模板部分的工程量为49413平方米,结算总价为人民币1879985元,尚余人民币419576元未结算。该笔欠款经被告广泰公司于2016年12月10日盖章确认。完成外架部分的工程量为40006平方米,结算总价为人民币793323元,尚余人民币152025元未结算。该笔欠款经被告广泰公司于2016年12月10日盖章确认。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民初371号

原告:薛X宏,男,汉族,1968年8月3日出生,住深圳市大鹏新区.

委托代理人:何立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广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泰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炮台路北三幢2单元1号(炮台路天桥处)。

法定代表人:向镒东。

委托代理人:周建红,广东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

被告: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庭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南山国际大厦A座11层13室。

法定代表人:郑康雄。

原告薛X宏诉被告广泰公司、建筑工程公司、皇庭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薛银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曾日华、徐黎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X宏的委托代理人何立新,被告广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建红到庭参加诉讼,建筑工程公司、皇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X宏诉称,原告与被告广泰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2016年1月4日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GT-HT-MB-01(模板),GT-HT-WJ-01(外架),约定由被告广泰公司将其承建的位于惠州市澳头镇进港路43号,工程名称为“皇庭湾天下花园二期别墅”的模板制作、安装、拆除和外架项目劳务分包,包人工不包建筑材料的方式分包给原告。同时约定,承包范围为:除砌体构造柱、过梁、圈梁外所有砼构件的模板制作、安装、拆除劳务工作;主体工程的外架部分。被告广泰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减少或取消工程量。模板部分工程价款为每平方米综合单价37+1元,按砼与模板的实际接触面积计算。签证类单价:普工120元每个工作日,九小时为—个工作日;技工180元每个工作日,九小时为一个工作日。外架部分采用一脚踢模式,统一单价为19元每平方米。工程款结算方式为:模板工程结算经双方确定无异议后一个月内,被告广泰公司向原告支付结算总价的93%,其余7%作为保证金,在结算完后1-6个月支付。外架工程结算经双方确定无异议后一个月内,被告广泰公司向原告支付结算总价的95%,其余5%作为保证金,在结算完后1-6个月支付。合同同时对乙方承包价中的自购辅材、机具设备范围和质量保修等进行了约定。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告广泰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20万元,约定于施工完毕后返还。原告与被告广泰公司签订合同后即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共计完成模板部分的工程量为49413平方米,结算总价为人民币1879985元,尚余人民币419576元未结算。该笔欠款经被告广泰公司于2016年12月10日盖章确认。完成外架部分的工程量为40006平方米,结算总价为人民币793323元,尚余人民币152025元未结算。该笔欠款经被告广泰公司于2016年12月10日盖章确认。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广泰公司及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增加工程项目施工单(合同外项目),包括:1、位于184栋深基坑(地基垫高至十几米)工程量800平方米,工程单价38元,总价人民币30400元;2、位于178栋基础(地基垫高至十几米)工程量700平方米,工程单价38元,总价人民币26600兀;3、位于架空层高支模工程量2527平方米(共14层),工程单价38元,总价人民币96026元;4、位于168栋补工总价人民币25000元(原其他班组离场后的清理费用);5、签证类工单大工36个,每个工300元每天,计10800元,小工53个,每个工180元,计9540元。6、内架(与外架的施工地一致共20栋)工程量8700平方米,工程单价19元,总价人民币165300元;7、派工单44726元,31500元。8、被告广泰公司及被告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备案于惠州市住建局总额135736元。以上合同外增加工程量总价款为人民币422602元。原告的总工程量计算如下(未包含未结算部分):模板工程量工程款总额人民币1879985元加外架工程量工程款总额人民币793323元加增加工程量工程款人民币422602元加保证金人民币200000元为329591元,被告累计支付2450000元,尚欠845910元。

被告广泰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原告工程款,但经原告多次沟通协商,被告广泰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不得己只得四处举债与施工工人结算劳务费用。被告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本案工程项的总承包方,应在其违法及过错范围内就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皇庭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人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广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广泰公司支付已结算工程款845910元;二、被告广泰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9275元,现从2016年12月10日起暂计至2017年3月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6%标准计算;三、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皇庭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与被告广泰公司、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五、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

原告薛X宏向法院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进度款结算工程量、押金收据、派工单结算函、结算清单、木工的派工单、外架部分的派工单、工程联系单、工人工资结算单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及楼房网签登记备案信息、短信记录、律师函等证据,拟证明其诉称事实。

被告广泰公司辩称:一、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模板《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模板部分工程价款为每平方米综合单价为37+1元,按砼与模板的实际接触面积计算,其中1元为完工奖励,工程顺利完工,无工人工资问题,若乙方未达到甲方要求,将不予确认。施工中原告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闹事,工程未完工中途退场,退场工人的部分工资都是由我方垫付,不符合工程单价奖励1元的条件,综合单价应按每平方米37元计。原告的增加工程项目,没有事实依据,即没有我方认可的增加工程量签证,135736元中的工程量已包含在2016年12月10日统计的累计产值内,属于重复计算。我方没有收取原告20万元保证金,根据原告提供的押金收据清楚可见,收款人是罗小兵非我方,原告要求返还保证金没有事实依据。二、我方不但不欠原告工程款,实际支付款远超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根据原告提交的两份“进度款结算工程量”清楚可见,截止2016年12月10日,原告完成的模板产值为1826511.73元,外架产值为793323.88元(含派工单产值33200元),合计完工的总产值为2619835.61元(含派工单产值33200元),而我方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除245万元外,还支付了到2016年8月25日止的派工单产值33200元,及为原告垫付的其工人劳务费及生活费379450元,我方累计支付的工程款总计为2862650元。按照模板与外架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人工资包含在合同单价内,属于工程款,别墅部分采用每5栋封顶申报一次进度款,进度款不足发放工资时,由原告垫付,原告中途自动退场,我方则按原告实际完成量及合同单价的70%给予原告结算,由于原告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停工闹事中途退场,造成工期延期,我方不得不高价聘请第三方继续施工追赶工期,合同约定按70%结算累计产值,我方应付的工程款为1833885元,我方实际付了2862650元,已多付了1028765元工程款,根本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多付的部分我方将另行起诉追回),且根据合同的约定,别墅部分是每5栋封顶申报一次进度款,原告承包了10栋,按约定只有两次付款节点、次数及付款金额,我方在实际付款上均优于合同的约定。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广泰公司向法院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模板、外架进度款结算工程量、派工单“进度款结算工程量及收条、双方签字确认的增加工程款项的单证、罗小兵出具的收条、原告及其工人出具的收条、借支条、外架班组和务工人员退场承诺书、木工班组退场承诺书、工程未完工现场及第三方施工照片等证据,拟证明其辩称事实。

被告建筑工程公司辩称:一、我方与四川广泰建设劳务公司之间是合法的劳务分包关系。我方作为“皇庭湾天下花园二期别墅”项目的合法总承包单位,将上述涉案项目中的劳务工程依法分包给合法成立、资质俱全的四川广泰建设劳务公司,并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皇庭湾天下花园二期(别墅)工程主体结构及装饰劳务分包工程》,我方与四川广泰建设劳务公司之间具有合法的劳务分包权利义务关系。二、我方已及时足额向四川广泰建设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不存在任何拖欠及违约的情形。三、原告与四川广泰建设劳务公司之间存在转包合同关系,与我方不存在任何关系。四川广泰建设劳务公司将涉案项目模板制作、安装、拆除和外架项目劳务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应由四川广泰建设劳务公司对欠付原告的工程款承担责任,我方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四、我方和四川广泰建设劳务公司之间约定,发生相应合同纠纷,由四川广泰建设劳务公司承担一切责任。根据四川广泰建设劳务公司与我方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乙方应按照甲方劳务管理手册积极开展日常工作,妥善处理自己内部的劳资关系,不得因此造成劳资纠纷、第三方投诉及可能的索赔及费用;如果发生乙方必须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作好应诉和调解工作,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承包的项目,不得再进行转包或分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因此四川广泰建设劳务公司因转包产生一切责任由四川广泰建设劳务公司承担,与我方无关。五、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我方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我方作为本案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方,应在其违法及过错范围内,就所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方就工程进行合法分包,也已将工程款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给分包方四川广泰建设劳务公司,原告并无任何证据证明我方存在违法行为或过错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我方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建筑工程公司提交施工许可证、四川广泰建设劳务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主体结构及装饰劳务分包工程合同等证据,拟证明其辩称事实。

被告皇庭公司未出庭,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皇庭湾天下花园167-189栋(二期)由被告皇庭公司开发建设,被告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期间,建筑工程公司作为发包方,广泰公司(具备建筑施工资质)作为承包方,双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书》,将皇庭湾天下花园二期(别墅)工程主体结构及装饰劳务分包工程分包给广泰公司。合同总价暂定为17489694.63元,工期自2015年10月14日至2016年11月30日,广泰公司不得再进行转包或分包,转包或分包的,建筑工程公司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广泰公司负责赔偿,广泰公司自动退出或其他原因建筑工程公司更换施工队伍,完成工程量按70%进行结算。2015年12月8日,广泰公司作为发包方人(甲方),代表人李正均,现场管理人为罗小兵,原告作为承包人(乙方),双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称为木工),将皇庭湾天下花园二期(别墅)工程的模板制作、安装、拆除项目劳务分包给原告,专用条款约定,一、工程范围:除砌体构造柱、过梁、圈梁外所有砼构件的模板制作、安装、拆除劳务工作。二、合同单价:(一)模板工程,所有模板统一单价(含楼梯及各类一次二次节点斜屋面工程),每平方米综合单价37+1,按砼与模板的实际接触面积计算(后浇带只能计算一次接触面积,辅材包含但不限于铁、铁线、锯片、切割片、各类小型工具、台锯、专业木工裁板机,其中1元为完工奖励,工程顺利完工,无工人工资问题,若未达到质量要求,不予确认);二、签证,普工工日120元,九小时为一个工作日,技工工日180元,九小时为一个工作。三、工地代表,乙方的工地负责人闾开元。四、本合同签证的同时,乙方需交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该保证金在乙方承包范围内容施工完毕完成结算且工人退场后无息退还。施工承诺书约定:乙方向甲方出具施工承诺书,乙方自身因素中途退场,自愿承担所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履约保证金不退还。通用条款中约定:一、工程款支付,别墅部分采用每5栋封顶申报一次进度款,在每月14号前完成相应楼层的混凝土浇筑,经过双方工程师确认审核后,按审核结果支付审核完成工程造价的70%;全部施工工程完成并经验收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工期、文明施工后,办理结算,结算无异后一个月内,支付结算总价的93%,其余7%作为保修金,保修金在结算办理完成保修1-6个月内支付;主体封顶后,在次月12-30日支付款80%,用于工作退场,不足部分由乙方自理;支付进度款时,必须向甲方提供本月劳务工资表,甲方直接将劳务工资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工人,劳务工资发放后工程款余额由乙方领取,进度款不足发放工资部分,由乙方垫付;二、工期中约定,甲方有权对乙方未能按期开始施工或未能按期完工的部位,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其他施工队伍完成的工程量按乙方合同价的1.5倍从乙方扣除,乙方中途自动退场,按实际完成量及合同单价的70%绐予结算;三、违约责任,自动退出或其它原因甲方更换施工队伍,对完成工程量的70%进行结算,由此发生的损失将在剩余30%中扣除,不足部分可向乙方索赔,乙方须妥善处理劳资关系,出现劳资纠纷处罚,第一次处罚5000元,第二次10000元,三次以上(含三次)或3人以上(含3人)围困等方式影响正常施工生产及办公的或3人以上集体投诉或其他任何方式损害甲方声誉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须无条件退场,乙方全部人员退场后甲方按实际完成工程的70%给予乙方结算,造成的甲方损失,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甲方同时保留不足部分向乙方索赔的权利。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6年1月4日,广泰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代表人李正均,原告作为承包人(乙方),双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称外架工),将皇庭湾天下花园二期(别墅)工程的外架劳务分包给原告,专用条款约定,一、工程范围,皇庭湾天下花园二期(别墅)主体工程的外架项目的劳务工作。二、计价方式:工程外架采用一脚踢模式,统一单价为19元每平方米,按照外投影面积计算,外架单位包含各类临边防护及各类安全措施。三、工地代表,甲方委托的工地负责人胡勇文,乙方委托的工地负责人闾开元。四、履约保障,本合同签证的同时,乙方需交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在进度款中扣除,该保证金在原告承包范围内容施工完毕完成结算且工人退场后无息退还。违反合同条款或中途退场,保证金不退还。施工承诺书约定:原告向广泰公司出具施工承诺书,保证在合同工期内按时完成,保证本工程由本人自行组织施工不转包且按照甲方指定时间,组织足够数量人员及时进行,保证按时支付工作工资,避免劳务纠纷的发生,无论发生任何劳务纠纷,自愿无条件接受政府和甲方的各种处罚。通用条款中约定:一、工程款支付,别墅部分采用每5栋封顶申报一次进度款,在每月14号前完成相应楼层的混凝土浇筑,经过双方工程师确认审核后,按审核结果支付审核完成工程造价的70%,未拆除架子按照50%;工程完工后,甲方在次月12-30日支付款80%,用于工人退场,不足部分由乙方自理;全部施工工程完成并经验收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工期、文明施工后,办理结算,结算无异后一个月内,支付结算总价的95%,其余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在结算办理完成保修1-6个月内支付;支付进度款时,必须向广泰公司提供本月劳务工资表,广泰公司直接将劳务工资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工人,劳务工资发放后工程款余额由原告领取,进度款不足发放工资部分,由原告垫付;二、工期中约定,甲方有权对乙方未能按期开始施工或未能按期完工的部位,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行施工,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中途自动退场,按实际完成量及合同单价的70%绐予结算;三、违约责任,乙方自动退出或其它原因甲方更换施工队伍,甲方只对乙方完成工程量的70%进行结算,由此发生的损失将在剩余30%中扣除,不足部分可向乙方索赔,乙方须妥善处理劳资关系,出现劳资纠纷处罚,第一次处罚5000元,第二次10000元,三次以上(含三次)或3人以上(含3人)围困等方式影响正常施工生产及办公的或3人以上集体投诉或游行或其他任何方式损害甲方声誉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须无条件退场,乙方全部人员退场后甲方按实际完成工程的70%给予乙方结算,造成的甲方损失,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甲方同时保留不足部分向乙方索赔的权利。四、其它,本合同单价中,已包含保险费用,费率为乙方完成产值的03.%。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交纳履约保证金各100000元,此后原告组织人员施工,模板制作、安装、拆除的木工班组于2016年8月30日完工,双方于2016年12月10日对原告已施工的工程量进行确认,木工累计产值1826511.73元,累计支付1460409.38元,被告广泰公司按合同支付进度款,进度款由被告广泰公司付给罗小兵,罗小兵再付给原告,至2016年12月22日木工工资已支付完毕。在外架施工中,原告聘请贺平负责外架班组工作,由贺平组织人员完成外架工作,工资由原告支付,2016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广泰公司对已完工的外架工工程量进行确认,累计产值793323.88元,累计支付641299.10元,2016年12月12日外架工退场,2016年12月13日开始,外架工班组因拖欠工人工资,外架工工人共4人工资250000元,爆木工1人工资31000元,先后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拖欠工资问题,该欠工人工资共281000元由被告广泰公司代为支付后,欠薪工人才退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原告的申请,本院作出了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告皇庭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55186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进度款结算工程量、押金收据、派工单结算函、结算清单、木工的派工单、外架部分的派工单、工程联系单、工人工资结算单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及楼房网签登记备案信息、短信记录、律师函,被告广泰公司提交的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模板、外架进度款结算工程量、派工单“进度款结算工程量及收条、双方签字确认的增加工程款项的单证、罗小兵出具的收条、原告及其工人出具的收条、借支条、外架班组和务工人员退场承诺书、木工班组退场承诺书、工程未完工现场及第三方施工照片,被告建筑工程公司提交施工许可证、四川广泰建设劳务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主体结构及装饰劳务分包工程合同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告广泰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后再与原告签订分包合同属违法分包,应属无效合同,但涉案工程已交付,剩余工程再继续进行,应视为原告完成工作经被告验收合格,原告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争议焦点为已完成工程产值及已付工程款数额问题。关于已完成工程产值问题,模板制作、安装、拆除项目即木工原告称已于2016年8月30日完工,此后应无新增加工程量,2016年12月10日双方对木工进度款结算工程量进行结算,确认木工累计产值1826511.73元,累计支付1460409.38元,2016年12月22日原告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笔录中认可木工工资已支付完毕,对原告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笔录的陈述予以采信,木工工资已支付完毕,即木工累计产值1826511.73元已付清。因此,本案工程款,主要是外架工产值多少问题,2016年12月10日,双方对外架工进度款结算工程量进行确认,累计产值793323.88元,累计支付641299.10元,2016年12月12日外架工退场,此后应无再增加工程量,外架工工累计产值即为793323.88元。2016年12月13日开始,外架工班组因拖欠工人工资,外架工工人共4人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拖欠工资问题,按合同约定外架工已完工工程应按70%计算为793323.88元*0.7=555326.7元。至2016年12月10日,被告广泰公司已付外架工工程款641299.10元,后又因原告该欠工人工资被告广泰公司代其支付拖欠工资共281000元,被告广泰公司已实际支付922299.1元,即便外架工按累计产值793323.88元,加上木工累计产值1826511.73元,原告总产值为2619835.61元,而被告广泰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450000元,加上被告广泰公司垫付的工人工资也已超过总产值,至于增加工作量的事宜,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又认为增加的工作量已在2016年12月10日结算单计算,属重复计算。因此,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广泰公司支付已结算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薛X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352元,保全费4795.93元,共计17147.93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薛银标

审判员  曾日华

审判员  徐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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