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在线调解思考

一、个案引发的思考——以N市W区法院案例为样本

个案一:离成功仅“一步之遥”

W区法院受理的一起居间合同纠纷,该院工作人员联系到被告陈某后,陈某表示人在外地不方便去应诉,遂向法院申请远程调解。经工作人员询问后,原告杨某亦向法院申请远程调解,但当工作人员电话指导陈某进行终端设备操作时,陈某的手机设备技术不支持。陈某当即表示在线调解操作太麻烦,要求撤回远程调解申请。

个案二:嫌弃调解员“不专业”临时变卦

某物业公司因程某拖欠近三年的物业费,将程某起诉至W区法院。该院立案庭程序分流员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电话联系程某,询问其是否同意由特邀调解员组织双方调解,程某表示不同意,理由是特邀调解员是非专业法官,不具备调解的法律专业素质,对调解结果的公平性、合法性有疑虑。

个案三:不信任“在线调”而宁可“舍近取远”

熊某诉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承办法官考虑原、被告均不在本地,出于司法便民考量,电话询问双方是否申请远程调解。不料,双方均表示不申请,原因是怕泄露个人信息,不信任新生调解平台,宁愿选择约定时间去法院由法官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

W区法院为构建高效便捷、灵活开放的调解网络,完善分调裁审工作机制,借助信息化手段规范在线调解行为,制定了《W区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工作规范(试行)》。但以上案例,以小见大,揭露出法院在推行在线调解工作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困境,不得不引发人深思:在线调解适用率不高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在信息化时代,如何提高在线调解适用率? 

二、成因分析:内、外因影响导致适用率不高

(一)内因:从当事人及法官(特邀调解员)角度考量

1.当事人选择适用的积极性不高

与传统的调解模式相比,在线调解,顾名思义,就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调解,离不开互联网、大数据及信息化技术手段。多数当事人对在线调解平台中相关信息的采集、数据的整理可能使个人信息面临被泄露的风险有所顾虑,且在线调解在手机、电脑等终端设备上的操作程序较为繁琐,当事人容易产生排斥心理;加之对调解员(如特邀调解员)法律专业水平的不信任,当事人对在线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产生质疑,成为选择适用的主观障碍。

2.法官(特邀调解员)引导适用的主动性不强

在线调解随着信息化应运而生,在当事人、法官(特邀调解员)眼中,是新生事物。在线调解平台推广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出于审慎适用等多方面考虑,法官线上处理的案件还须线下重新走完全部流程,以致在线调解成为应付、制造数据的负担;此外,法官(特邀调解员)在引导当事人使用线上操作及调解时可能花费更多的精力、时间,因此,他们首选的还是自身所娴熟的传统的线下调解。

(二)外因:从外部支持及技术支撑角度考量

1.在线调解平台技术支撑不足

目前,申请人可以通过向W区法院申请,实现在手机端的远程调解,但美中不足之处是在手机端安装后的某“视频App”,扮演的仅仅是“摄像头”角色,文书制作、自动生成等辅助功能依赖于在另一个程序系统中操作录入,甚至有可能是线上调解,而线下补录相关文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在线调解的工作效率。因此,要提升在线调解工作效率,整合优化技术指标、强化技术功能势在必行。

2.法院在线调解动力不足

外部动力不足是导致在线调解适用率不高的原因之一,主要有:法院之间、法院与系统外单位之间尚未建立协同机制,或建立了尚未健全,地方党委政府对在线调解平台建设的重视不够、保障机制不健全、人财物等投入不足,特别是有关人工智能建设的保障机制欠缺,都不同程度地制约着在线调解工作的发展。

三、解决之道:从六方面做到“内外兼修”

(一)激励与考核良性互动

法官(特邀调解员)作为司法(解纷)工作的实践者,应当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引导当事人申请在线调解,重视矛盾纠纷在线化解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在线调解的激励和引导机制,将在线调解工作纳入审执工作(特邀调解员调解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切实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的作用,倒逼法官(特邀调解员)思想上重视起来。

(二)吸纳与培训双管齐下

吸纳更多热心调解工作的文化素养高、群众威望足的人员,特别是具备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才,扩充到调解员队伍中,提高在线调解的成功率。同时,加大对调解员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分别对争议解决方式、调解技巧、调解程序、调解文书制作等开展定期培训,适时开展案例演练等方式,提升调解员的整体调解水平,让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调解”发挥出最大效能。

(三)推动与规范司法确认

进一步推动诉调对接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的同时,突出推动司法确认实务层面规范化的重要性,明确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不予受理的范围,规范申请、审查、确认工作流程,形成体现法院自身特色的司法确认实务操作规则,针对经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组织争议双方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予以审查,使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法定条件的协议具有司法效力。

(四)整合与优化功能模块

整合现有在线调解所运用的各种系统程序功能,进一步优化功能模块,推进在线调解平台建设,以技术提升助力在线调解工作发展,实现集申请调解、流程查询、证据交换、调解员调解、文书制作(或生成)、调解卷宗、申请司法确认等功能为一体的“一站式”线上调解。

(五)支持与投入加大力度

积极争取党委、政府、人大等部门支持,加大对在线调解平台建设的投入、保障。有些法院可能已经争取到当地党委、政府对建设多元解纷机制相应的经费保障,但仍应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强化党委主导下的多方联动组织保障。其次,要加强与其他法院、单位的协同,实现数据共享、资源共用、纠纷共解,推动在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地方性立法。  

(六)宣传与教育齐头并进

进一步加强在线调解的推广宣传力度,借助报纸、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多种渠道,通过进村进社区进企业宣传等不同方式宣传在线调解制度的重要性,正确引导当事人进行在线调解,申请司法确认。通过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在线调解的现实意义、法律意义,充分认识到在线调解的司法公信力,提升在线调解的可接受度,从而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在线调解的积极性。

四、结语

“存在即为合理”。在线调解,作为一种新型调解方式,顺应了时代的潮流、社会发展的要求、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是信息化时代下对“枫桥经验”的传承与创新,是法院建设多元解纷机制尤为重要的线上环节,是新时代下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创举。目前,虽然在实践中存在着适用率不高的尴尬,但“积力之所举,则无不胜也;众智之所为,则无不成也”,只要当事人主观积极参与,法官(调解员、调解组织)主动正确引导,党委政府主导推动保障,社会各方强化联动协同,在线调解平台建设优化创新,各方共同积极探索形成线上解纷经验,“在线调解”必将发挥出其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应有的效用,成为构建“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不可或缺的线上支撑点。

作者: 湾里区人民法院 纪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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