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周XX,男,汉族,户籍住址XXXXXX,身份证号码5129XXXXXX254615。
被申请人:惠州市惠阳区秋长XX家具厂,地址: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西湖村XXXX工业园第三栋。执照号441XXXX0359458,经营者郭XX。
申请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欠付的2016年3月份工资7787.50元,4月份工资2537.50元,小计10325元。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2016年4月12日至2016年8月12日4个月工资,每月6655元,小计工资26620元。
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十级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55*7=4658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655*4=266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655*1=6655元,三数小计79860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15天*100/天计1500元、营养费15天*100/天计1500元、住院护理费15天*150/天计2250元;三项小计5250元。
5、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6655元*4=26620元;
6、支付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1个月计75811元。
7、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周XX先在郭XX深圳开办的工厂上班,2012年10月秋长XX家具厂开发,就来到了秋长工厂上班。工厂主要生产木式家具,申请人为木工工种。期间,双方一直未签署劳动合同,亦未购买工伤保险等。
2016年4月12日 上午上班时间,申请人的左手手指受伤。送入惠阳三和医院住院治疗,于4月26日出院,住院15天。出院后复查二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出院后的医院复查费用被申请人已支付。
2016年6月28日,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惠阳人社工伤认字[2016]第058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此次受到的人身伤害为工伤,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2016年7月28日,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惠市劳鉴(确)字[2016]年C00378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结论书,鉴定为申请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拾级,停工留薪期为2016年4月12日至2016年8月12日。
申请人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6655元。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因被申请人未购买工伤保险,该待遇应由作为用人单位的被申请人承担。本人现要求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
另外,申请人在被申请处上班已近4年,解除劳动合同,应享受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又因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应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为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贵会依法裁决。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